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29号)精神,为进一步切实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市政府决定,在总结我市2002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以来的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2004年作为“粮食改革年”,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继续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改革必须坚持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行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下的省、市、县(区)三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国情市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全市粮食安全。

  (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搞活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三)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步骤是: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全面搞活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四)在搞活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的过程中,要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任何部门和经营单位不得干预或变相限制农民选择多渠道自主售粮。企业按随行就市的原则自主定价向农民收购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网点多、仓容大、信誉好等优势,转换机制,搞好服务。继续发挥在粮食收购上起主导作用,在粮食价格上起引导作用,在调控市场上起稳定平衡作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上起带头作用,在粮食宏观调控中起载体作用,努力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搞好市场供应,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积极引导和鼓励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

  (五)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全国统一的粮食市场。

  (六)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形成市级中心市场、区域性市场、县级市场体系。引导企业入市交易。吸引客商进场交易,规范交易行为,增加市场有效供给。粮食批发市场建设,采取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办法,政府投资与社会融资相结合,多渠道解决资金来源。“十一五”期间,市、县区政府要将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列入重点项目计划,安排相应的资金,专项用于粮食物流体系建设。粮食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实施。要完善交易规则,加强信息建设,开展电子商务等现代交易方式,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升服务功能。发展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连锁经营。稳步发展连锁期货市场,规范连锁经营行为。

  (七)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加强宏观调控。

  (八)加强粮食流通法制体系建设。要认真贯彻国家粮食政策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粮食市场管理、储备粮管理等规章制度,依法管理粮食流通。

  三、建立直补机制,保护粮农利益

  (九)结合农村税费改革,从2004年起,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具体直补办法按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各县区各部门要全面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

  (十)尽快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直接补贴的标准,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直接补贴的对象是全市范围内的种粮农民(包括农场的粮食生产者)。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作用。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农业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指导性意见制定。

  (十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确保直补资金真正补到粮食生产上,真正补到种粮农民手中,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当年的直接补贴资金,年底前要全部兑现到农户。补贴款的兑付可以采取农业税征收和对农民直接发放“征补两条线”,可以直接抵扣农业税,也可以直接补贴给农民。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县区要对直接补贴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四、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十二)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把保护耕地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耕地,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力度。各地要划定保护的基本农田,并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地的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批、乱占、滥用耕地的,一定要严肃处理。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改善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努力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为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创造条件。

  (十三)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继续做好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十四)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安全保障制度。为确保粮食安全,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我市市和县区两级储备粮规模2004年要达到1.7亿斤,其中市级1.2亿斤,县区0.5亿斤。根据我市小麦短缺的实际情况,储备粮中小麦的储备量要达到80%以上。要进一步完善市级储备粮管理体系,加强储备粮管理,提高调控效率。要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得进,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按照市县(区)两级政府粮食事权的划分,在我市较大范围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或农民“卖粮难”时,通过销售或收购各级储备粮等负责进行调控;必要时可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和省储备粮。

  (十五)建立中长期粮食供应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预警机制。分级制定和完善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建立科学、准确、有效的粮食供求平衡和市场预警机制。市内和县区要确定1-2个应急加工企业和1-2个应急供应网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检测分析,实行对全社会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

  五、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十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储备粮库,下同)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十七)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本着管住一块、放开一块、统分结合、有序搞活、便于调控的原则,各县区可保留部分国有粮库(站)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市县(区)储备粮经营管理、军粮供应和政策性收购、销售任务。其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让。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食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十八)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绩考核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九)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正常经营量实行定岗定员制度,富余人员今明两年内分流完毕。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二十)对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要抓住当前粮食市场较好的契机,在年内积极组织销售完毕。对确实不能顺价销售的高价位粮食,可逐级上报通过省级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形成的价差亏损,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

  对现有的陈化粮食按国家批准的计划由省统一组织定向销售,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价差亏损仍按现行办法解决。

  (二十一)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帐,按有关规定继续消化。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帐,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利息,中央负担一半,另一半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从1998年6月1日到2004年6月1日新发生的亏损,由省人民政府在年底前组织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帐。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对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的历史财务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六、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管理措施

  (二十二)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各级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各级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二十三)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七、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二十四)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许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定期审核。

  (二十五)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督。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二十六)强化对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粮食供求状况,合理确定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和最低库存量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粮食批发和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帐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在市场粮价不合理上涨时,市物价部门要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二十七)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的时间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消费和库存情况。市和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责成专人,逐级上报,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各级粮食、物价部门要密切检测市场粮价动态,随时掌握主要粮食品种各环节价格和成本费用情况,建立粮食供需和库存检查制度,及时掌握粮食供求和价格的最新变化,适时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等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保持市场稳定。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消费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证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坚决杜绝在改革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严格禁止企业利用改革之机弄虚作假,转移国有资产、逃废银行债务、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贷款。对发生以上行为的粮食企业,要取消其承担粮食储备的准入资格,农发行取消其贷款资格;对已发生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贷款的,要督促企业区别性质,分清责任,制定计划,限期归还,为农发行收购资金贷款投放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必要的信贷条件。粮食购销企业,要强化诚信意识、服务意识和纪律观念,坚决杜绝在改革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国家信贷政策和财经纪律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九、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稳步实施

  (二十九)建立粮食市、县(区)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市、县(区)长负责制要求,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市、县(区)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保证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确保本地粮食安全。二是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确保应配套的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加强对直补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三是搞好粮食总量平衡。做好本区域内粮食供求品种调剂,保证市场供应。四是管好市和县(区)级粮食储备。保证市、县(区)级储备的粮食达到省和市要求的规模;保证储备粮食品种适销对路,品质优良;保证储备的粮食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五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六是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各县区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县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十)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和落实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规定办法另行确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形成的政策性挂帐剥离到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后,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十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周密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这项改革,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十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均以本方案为准。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