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大力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力地促进了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劳动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大力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38号)等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就业和再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国家、省、市在税费减免、社保补贴、职介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免费培训、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方面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必须逐项进行检查,不折不扣地予以落实。今后,如因有关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群众投诉举报的,要按照再就业目标责任追究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尤其是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支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对2003年10月1日后建立并经认定的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1、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合伙经营的,按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每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对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各类非正规就业组织,按其接受安置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每人给予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对各类再就业园(区、街),根据其接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及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4、对输送或派遣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务派遣中介服务机构,按其实际输送或派遣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每输送或派遣一人给予50元的一次性补助。

  5、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清腾岗位用于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的,每安置一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此外,有资质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进行职业介绍且求职成功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职业介绍补贴;有资质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开展技能培训且成功就业的,可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

  以上各项补助或补贴资金的申领程序为: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并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复审,再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清腾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由所安置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

  二、大力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不断扩大就业规模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劳动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大力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7号)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推动组织起来就业工作。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创办经济实体实现再就业;通过从事便民利民服务或成立非正规就业组织实现再就业;通过政府或有关部门划定和提供专门场所,建立再就业园(区、街),将下岗失业人员集中组织在园(区、街)内实现再就业;通过劳务派遣等中介服务机构向各类用人单位输送和派遣下岗失业人员,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起来就业的认定和审核工作。对已建立的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凡符合认定条件的,按规定颁发《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对街道、社区已建立的各类非正规就业组织,凡符合认定条件的,按规定颁发《非正规就业组织证书》。对取得《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或《非正规就业组织证书》的组织起来就业实体,由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建设、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兑现各项优惠政策。

  三、积极实施街道、社区帮扶“4050”人员再就业项目,千方百计促进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

  从今年起到2005年底,各地、各部门要把促进困难群体的再就业作为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点,积极组织开展“街道、社区帮扶'4050'人员再就业项目”,将具有公益性、就业容量大、组织程度高等特点的街道、社区就业岗位作为解决“4050”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的新载体。各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可建立就业服务中心,把辖区内有就业意向和就业能力但尚未实现再就业的“4050”人员组织起来,通过开发各类社区服务岗位或提供各种劳务性服务实现再就业。

  凡开展“街道、社区帮扶'4050'人员再就业项目”的街道、社区就业服务中心,应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自主经营,与辖区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鼓励就业服务中心吸纳安置更多的“4050”人员,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就业服务中心每吸纳1名“4050”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并享受公益性岗位有关优惠政策。就业服务中心吸纳、安置的“4050”人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街道、社区帮扶'4050'人员再就业项目”,还可享受在从业人员培训、社保补贴、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就业服务中心介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就业的,可比照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专项补助资金的申领,按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安排的增加就业岗位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327号)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在开展“街道、社区帮扶'4050'人员再就业项目”活动过程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就业服务中心,结合社区建设以及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积极开发家政、早点、商品销售、家庭装饰、修理维护、托幼托老等便民利民服务项目;结合驻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的需要,开发卫生保洁、商品递送、物业管理等社会化服务项目;结合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需要,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健身、娱乐、看护、生活照料以及与老年产业相关的服务项目;结合社区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开发社区环境绿化美化、保安、车辆看管、再生资源回收等服务项目。

  要继续开展为“4050”下岗失业人员清腾岗位活动。今年计划在市直有关单位和滁城各街道、社区清腾100个岗位,用于安置“4050”人员就业。对属于夫妻双方下岗、现役军人配偶、曾获得市级以上劳模称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优先予以安置。各县、市也要清腾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4050”人员。安置“4050”人员的岗位,主要是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共设施维护以及社区公益性岗位。对于安置“4050”人员的单位,各级财政可根据被安置人员的原隶属关系,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的期限,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所需经费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四、完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加快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是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再就业服务,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的重要载体和依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基层劳动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力支持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专人或指定专门机构,认真研究制定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规划,制定业务规范标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努力提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整体水平。

  当前完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重点是“六到位”和“六清”。“六到位”是指实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人员、场地、制度、工作、经费全部落实到位:“六清”是指做到辖区内人口数量清、劳动力分布状况清、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情况清、择业愿望清、家庭收入清、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清,从而为下一步实施劳动保障信息管理打好基础。对新成立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各级政府要在人员经费、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以及业务经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继续在巩固完善基础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尤其要在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要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纽带,以再就业园(区、街)为基地,以社区就业服务中心为抓手,以实施“街道、社区帮扶'4050'人员再就业项目”为重点,加快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逐步建立与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相互协调,共同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的工作机制。

  五、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38号)的要求,从今年起,市政府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抓好落实,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到今年底,各县、市、区筹集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不少于80万元。

  为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适当放宽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可结合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创业培训的成效,对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

  要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和风险管理。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加强与贷款人的联系,对其贷款使用及经营情况等加强指导和监控,建立和完善必要的风险防范机制,共同防范贷款风险。

  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发展符合贷款条件且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的力度。

  六、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树立和宣传再就业明星、再就业创业带头人等再就业先进典型,对于转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观念,拓宽再就业工作思路,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后要继续在全市开展“再就业明星”、“再就业创业带头人”等再就业先进典型的评比表彰活动。各县、市、区以及各街道、社区也要注意培育和树立一批再就业先进典型。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再就业典型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激励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典型引路、典型带动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人人关心再就业、帮扶再就业、促进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