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58号)和晋政办发[2004]70号文件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和为人民积累安全着眼,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我市被列为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晋获大断裂纵贯我市大部,此外我市辖区内还存在多条断裂,近年来不但我市的地震活动有所增加,邻近地区的地震活动对我市的影响也在增加,2002年9月太原郝庄5.O级地震与2003年11月临汾洪洞5.O级地震我市大面积有感,且已造成部分房屋裂缝。加之近年来,煤铁资源的大量开采已造成我市大面积地裂缝的产生,地震与地裂缝的活动已给我市人民生命财产及经济发展带来威胁。《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明确规定将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市人民政府于200O年发了65号文件《晋城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规定不具体,监管不得力等原因,我市的抗震设防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单位领导对抗震设防工作重视不够,该做安全性评价的顶着不做;有的违法擅自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甚至在已探明的地裂缝带上违规搞建设;给国家财产和居民的生命安全埋下了隐患。因此,为了切实提高全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最大限度地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晋城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纳入我市建设工程管理程序。

  (一)凡晋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各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到市(县)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登记手续,明确抗震设防要求及其依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必须要有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方面的内容。否则,计划、经济、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不予批准。

  (二)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全程参与。

  (三)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监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情况通报,对违规者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或滥用职权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业主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和立项阶段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设计前必须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审定的评价结果由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

  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应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审定抗震设防要求,下达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

  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与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单位应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接受资质验证和从业人员资格验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地震安全性评价与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为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对各级政府确定的一些审批手续后置的工程,在上报立项文件时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抗震设防预审意见书、项目完成立项后设计前要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

  对一些先施工后补办各类手续的重点工程,在设计前必须完成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在立项阶段,建设单位须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抗震设防要求,并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达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与地震动参数复核的费用支出,纳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概算,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四、一般建设工程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项目单位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下达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尽快办理完毕有关手续。

  五、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抗震设防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违者按《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处理。

  六、除授权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设计部门)不得审核、提供抗震设防要求,违者按《山西省防震

  减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处理。

  七、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有权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工程项目主管单位、被涉及的设计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要主动配合,不得拒绝检查。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擅自确定或更改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

  九、2004年1O月31日前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要自觉接受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抗震设防检查。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单位或开发商,应主动到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确保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质量。对于2004年11月1日以后未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而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单位或开发商、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