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推动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旨在通过对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社会救助,一定程度上解除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三条 公益金管理的组织机构

  公益金由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计生委和财政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市人劳社保局、民政局、审计局、卫生局、残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计生委,由市计生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益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社会各界的资助(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公益金补助对象

  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属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临城街道、普陀山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

  (二)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发生意外死亡;

  (三)独生子女意外严重伤残(指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疾病(参照舟山市贫困群体大病医疗救助的五种疾病)等特殊情况。

  第六条 公益金补助标准

  (一)对未婚的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家庭,发给一次性3000元慰问金;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无社会养老保障,到母亲年满49周岁后,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0000元;如一方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减半发给。

  (三)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发生意外死亡的,一次性发给慰问金2000元。

  (四)独生子女意外严重伤残、疾病等特殊情况,酌情给予1000-3000元的补助。

  第七条 公益金的申领程序

  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发生意外死亡的,可由独生子女父母单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工作单位或临城街道办事处、普陀山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死亡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符合养老补助和严重伤残、疾病补助条件的家庭,先由本人申请,填写《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申请表》,提供死亡、伤残、疾病、户籍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村(居)、单位核实和居住地乡镇(街道)初审,报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审核同意的,还应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公示一周,无异议的发给补助金。

  第八条 慰问金、补助金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补助金原则上每年底审批一次。

  第九条 对同时符合市和各县(区)计划生育公益金慰问、补助条件的对象,可以选择享受地,但不能同时享受市、县(区)两级慰问金或补助金。

  第十条 对已领取养老补助的家庭,如发生领养或再生育的,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回已向其发放的补助金。

  第十一条 公益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公益金的筹措、使用、管理接受市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公益金的收支情况年终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式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全额追回被骗取的公益金外,还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慰问金或补助金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对计划生育公益金另有规定的,按省政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