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从源头上减少重复上访、长期无休止缠访等问题,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在全市开展清理长期信访人员专项治理工作和实行信访听证制度。现将《关于开展清理长期信访人员专项治理工作意见》和《徐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清理长期信访人员专项治理工作意见

  为了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正常信访秩序,进一步做好长期信访人员的稳定工作,从源头上减少越级上访、长期无休止缠访等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长期信访人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严肃细致地处理各类信访问题,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使一些长期重复上访、无休止信访的人员能够息诉停访,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时间安排

  2004年10月20日至12月31日。

  三、步骤及方法

  本次活动共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全面排查摸底(10月20日至10月31日)

  1.排查对象。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本地本系统内反映同一问题不断向上级写信5件(一信多投只计1件)以上、赴京去省上访2次或来市上访3次以上,且时间超过一年目前尚未息诉的信访人员;二是信访人反映问题没有法律、法规、政策和事实依据,行政程序已经全部履行,法律程序已经终结,但信访人拒不接受处理、裁定、判决,继续越级重复上访的;三是其它方面长期滞留在京在省的上访人员,都应列为排查对象。对本地本系统的长期信访人员要做到底数清、人头明,形成明细台账。

  2.排查工作要做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部门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非涉法类长期信访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信访部门牵头排查;涉法类长期信访问题,已经或应该进入法律程序的,由政法各部门牵头进行排查。

  3.对排查中获取的信访资料要分类建档。非涉法类和涉法类信访问题,都要建立长期信访人员档案。其主要内容是:信访人反映问题的信件或接待的原始记录,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定性、处理、裁决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信访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资料。

  4.卷宗档案由各县(市)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归类、装订、建档、保管和披露、运用。

  (二)会办听证认定(11月1日至11月30日)

  长期信访人员中的合理诉求,应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交由有关单位限期办理。对于长期信访人员中无理信访问题的认定,必须做到依法、慎重和公开。经过信访会办、听证评定、申诉复查、提请再审、集体研究、逐级申报、书面告知、认定善后等主要程序。从而真正做到保护合法上访,控制无理信访,惩戒违法上访,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得到解决,对无理信访问题的处理走向法制化、公开化。

  1.信访会办

  (1)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排查梳理出的长期信访人员,逐一进行会办,对其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逐条审定,找准长期不肯停访息诉的症结。对其合理要求,要明确专人给予解决,并形成书面结论性意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2)会办要有完整会议记录,并形成会办纪要。

  (3)会办后要及时将《信访案件处理意见书》与信访人见面并让其签字,见面过程及信访人对处理意见的态度应如实记录在档,上访人拒绝签字的也应如实记录。

  2.听证评定

  (1)上访人对会办处理意见不满意,无正当理由继续越级上访的,可以举办信访听证会进行界定、结案。

  (2)听证会由县(区)信访局和上访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组织。

  (3)听证会必须严格按照《徐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规定进行。

  3.申请复查

  (1)信访人对第一次听证会认定不服的,可在一个月内申请上一级信访部门听证,上一级信访部门听证认定的结论为信访问题终结认定。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查,并依据查清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作出复查结论。

  (3)当事人申请无理被驳回后,拒不依照法定程序向上级法院申诉或向上级法院申诉被驳回的,以复查结论结案。

  (4)当事人申诉有理,原判决、裁定错误的,要本着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4.材料归档

  对长期信访人员反映问题的处理、界定、评定、定性等所形成的结论、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律规范整理,建档立卷,且签字押印齐全。

  (三)逐级申报审核(12月1日至12月25日)

  1.非涉法类无理信访人员经过严格审核,确认为无理信访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无理信访人员所在乡镇、单位填报《无理信访人员申请登记表》,并附无理信访人的各种结论资料(卷宗)及综合报告,加盖单位公章,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送县(市)区信访局。

  2.县(市)区信访局根据基层申报材料,对长期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复查,经过会办或举办听证会后,报县(市)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初审,认定为无理信访人员并签署认定意见后,报送市信访局。

  3.涉法类无理信访人员的认定,由政法各部门依据法定程序确认,认定为无理信访人员后,报市政法委备案并报送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认定公示(12月26日至12月31日)

  1.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基础上,对初审认定的各类无理信访人员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呈报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及省、国家相关部门。

  2.经省信访局批准为无理信访的人员,由市信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无理信访人员情况,剖析典型案例。无理信访人员继续上访的,信访部门不接待、不登记、不统计。

  3.已认定的无理信访人员结论材料由县(市)区信访局存档备查。

  4.无理信访人员,不听劝阻,执意闹访缠访,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上级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5.被认定为无理信访的人员,如发现其反映新问题,且真实、准确、信访诉求合理合法,应视同初信初访,认真解决。

  四、具体要求

  处理长期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此次专项处理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目的。

  (一)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成立清理长期信访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挂帅,抽调责任心强、业务能力过硬的同志参与具体工作,以保证这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工作体制上要做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部门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非涉法类无理信访人员的认定由信访部门牵头负责,涉法类无理信访人员的认定(含已进入法律程序的)由政法部门牵头,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三)要加强督查指导。各县(市)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面上这项工作的督查指导,尤其是要加强对排查、界定、会办、听证等关键程序规范性操作的业务指导。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专题督查指导组到各县(市)区了解情况,指导工作。

  (四)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各县(市)区信访局及政法各部门要强化责任,严格把关,对长期信访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实事求是地给予解决。对无理信访人员的认定,要做到依法、慎重、公开,确保清理长期信访人员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达到预期的目的。

  附:1.信访案件处理意见书(略)

  2.无理信访人员申请登记表(略)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八日

  徐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各级党政机关、信访机构依法行使权力,正确、及时、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增强处理信访问题透明度,规范信访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党政机关、信访机构在处理信访问题中,采取举办听证会的形式,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听取信访当事人(或委托人)、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信访事项原承办人)的陈述、申辩和进行质证,最后形成处理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信访机构举行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

  (二)合法、公开、公正、及时;

  (三)证据确认,有错必纠;

  (四)分级听证。

  二、听证受理

  第四条 听证由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本级党政机关、信访机构或相应职能部门受理实施。

  第五条 听证受理形式:

  (一)本级受理听证;

  (二)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听证;

  (三)委托下级受理听证;

  (四)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听证;

  (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受理听证;

  (六)其他形式受理听证。

  第六条 本级信访需要听证的事项,原则上应由本级党政机关、信访机构或相应职能部门受理。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信访机构对下列情形均可受理听证:

  (一)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二)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已作出处理决定或对复查机关作出复查处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三)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经多次复查,认定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政策、法律法规正确,信访人拒不接受处理意见,仍坚持上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四)上级党政机关、信访机构或主管部门发现原承办单位处理意见不当,需要举行听证的;

  (五)重大群体访、集访,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诉,需要举行听证的;

  (六)情况复杂,处理有争议,需通过听证来统一思想认识的;

  (七)具有越级访苗头,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信访事项;

  (八)本级或上级党政机关、信访机构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涉法信访听证,由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经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信访听证。

  第十条 信访人要求听证的,应在当地党政机关、信访机构告知听证权利后,10日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信访机构,在接到信访人书面申请30日内举行听证,并提前七天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

  第十二条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外,其它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三、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由受理信访事项的党政机关、信访机构或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并指定专人制作听证笔录、摄像和录音。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三)通知听证参加人;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接收有关证据;

  (六)维持听证秩序;

  (七)本办法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主要有: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委托人)、听证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作出原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及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访应按《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七条 听证员由举行听证的党政机关、信访机构,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临时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上访人所在乡镇(街道)、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社会人士参加,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

  第十八条 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与信访事项听证有利害关系的主持人、记录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回避;

  (二)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四、听证程序第

  二十条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记录员、参加听证人员姓名、职务、身份,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未经主持人准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主持人准许,不得随意退场;信访人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

  (四)听证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五)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六)听证会场禁止吸烟,关闭移动电话和寻呼机;

  (七)对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或委托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

  (二)原承办人提供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政策法规的依据以及处理意见;

  (三)信访人或委托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原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意见进行答辩;

  (五)信访人最后陈述;

  (六)原承办人最后陈述;

  (七)听证员发表个人意见;

  (八)原承办人及信访人暂时退场,由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结论意见,经合议后形成结论;

  (九)原承办人及信访人入场,由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结束;

  (十)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将听证结论意见在10日内送达信访人。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举行听证的决定: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信访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出现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字。听证笔录应当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分别签名和盖章。拒绝听证签名或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摄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报送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六条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简要经过;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公开听证后做出的听证结论,信访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申诉的,信访部门不再受理。

  五、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徐州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