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梧州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04]278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一、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重点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陈立清  副市长

  谢迺堂  副市长

  副组长:罗绍杰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李力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划委主任

  何际珊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 国  市公安局局长

  李伟强  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苏建生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穆良  市监察局局长

  黄桐荣  市总工会主席

  梁毅生  市经委主任

  何炎明  市教育局局长

  杨 帆  市文化局局长

  卢俊民  市卫生局局长

  彭伟昌  市民政局局长

  蒋 明  市商务局局长

  毛廷贵  市旅游局局长

  徐远洲  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马国枢  市工商局局长

  叶伟健  市质监局局长

  周广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黎总海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部署、指导、检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黎总海同志兼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成立相应领导工作机构,按照部署,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排查、整治工作,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确保排查、整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组织实施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和政府挂牌督办5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10月20日前)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广泛宣传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组织召开由本辖区、本行业或系统内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单位自查整改(10月31日前)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4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应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见附件),于10月29日前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11月10日前)

  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和各级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进行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纪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或法纪处分。各级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各级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则将本辖区的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组织检查(12月10日前)

  各级领导小组在分析、研究本地、本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其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抓好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五)政府挂牌督办

  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市人民政府将适时派出督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公发[2004]4号文件的要求,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加强领导,督促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什么方法对整改火灾隐患有效就用什么方法,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针对当前城镇燃气火灾事故频发问题,要组织对居民进行用火、用电和用气的安全知识教育。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排查、整治中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各地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适时指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方法,着力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在10月25日前将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月29日前将汇总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