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32号)精神,为保证三峡工程的顺利建设、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综合效益,合理保护、开发、利用和节约资源,保障库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三峡水库的生态、环境安全,促进三峡库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三峡工程建设期我市三峡水库管理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三峡水库综合管理

  (一)在三峡工程建设期间,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市政府对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市移民局作为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三峡水库重庆库区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和计划;研究提出三峡水库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负责水库消落区的管理和水库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水库管理维护费的使用、监督和管理;负责三峡水库有关重要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管理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对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实施三峡水库管理工作考核。市编办要会同市移民局制定市三峡水库综合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按程序报批。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三峡水库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水库管理的工作衔接和信息交流。

  (四)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水库的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移民部门作为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进行三峡水库的日常管理。

  (五)三峡水库管理维护费使用及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加强三峡水库环境管理

  (六)市水利局、市环保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按照三峡水库蓄水进度,做好三峡水库水功能区划、水域纳污能力审定和排污总量控制等基础性工作。

  (七)市环保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编制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组织实施,市环保局负责监督。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库区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并对所辖库区内环境质量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分解落实到城市和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又无法治理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停业或转产;禁止污染严重的产业和企业进入库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制度(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市、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建设、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排污口设置等方面的管理。

  市规划局要会同市建委、市环保局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根据库区移民迁建与未来发展的要求,加强对移民迁建城镇规划实施的监管。对不能完成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城镇,要严格控制其发展规模。

  (八)市环保局要加强对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并监督《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的正常运转,监督污水处理厂排放情况,实现达标排放。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要按照各自职能,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快库区污染治理项目的建设。市建委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含配套管网)、垃圾处理场建设的指导。市市政委要加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维护、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和污水处理费,保障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

  (九)市市政委要会同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建委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搞好水库沿岸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收集和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环保总局关于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方案的通知》(国函[2003]137号)要求,开展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市市政委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环保局负责监督管理。

  (十)市农业局要加强对库区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合理施用农药和化肥的指导和监督,采取切实措施,促进畜禽养殖场粪污达标排放,逐渐降低化肥、农药的施用量,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控制面源污染的有关规章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执法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十一)市交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港航局、市环卫局、重庆海事局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和分工,加强对船舶生活污水、垃圾、油类及洗仓水等防污处理的监督,禁止船舶向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船舶污水经处理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必须上岸处理。重庆海事局、市港航局要加大过境船舶污染的检查力度,加强对港口危险品装卸、储存的管理。市市政委要组织建设船舶垃圾和污水接收、转运设施,做好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中转运输和最终处置的监督指导工作。

  三、搞好三峡水库生态保护和建设

  (十二)实行水土保持目标管理和开发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切实控制库区水土流失。市水利局要全面加强对库区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监管和检查,搞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水利部和国务院三峡办,同时抄送市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积极支持库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加大对三峡库区水土保持的投入。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库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要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各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任务,加强对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三)市财政局、市移民局要加强对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税款依法留给地方部分的管理。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管好用好三峡电站税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优先安排三峡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十四)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移民局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做好水库周边绿化带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市林业局要积极组织实施库区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林地审批管理,禁止乱占林地,保护好现有森林植被和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市园林局要加强对库区城镇绿化建设的指导,加强绿地建设,促进三峡库区城镇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

  (十五)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科学推进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库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十六)实行水库干流、主要支流区县(自治县、市)界断面水环境质量责任制。相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保证出境断面水质达到规定环境质量标准。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应当根据职责,加强三峡库区的生态环境监测,将监测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通报。市环保局要定期发布三峡水库水环境质量公报。

  四、搞好水库消落区土地使用管理

  (十七)三峡水库消落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三峡水库征地线以下至蓄水面的土地,以及在征地范围内新增的淤积陆地,均按消落区的土地进行管理。

  (十八)市移民局要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根据国家出台的消落区管理办法,制定三峡水库消落区土地使用管理细则,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十九)在建设期三峡水库消落区土地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公布以前,消落区的土地暂按以下规定管理:

  在不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消落区的土地可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优先安排给就近后靠的农村移民季节性生产使用。消落区为化肥、农药禁施区。消落区内严禁建设除交通基础设施及灾害治理项目之外的永久性工程。

  除安排给农村移民进行农业生产外,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处理好与当地后靠农村移民使用的关系,并报市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和三峡总公司同意,签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按程序和权限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消落区土地使用者必须承担保护环境、恢复生态、防治污染、防治地质灾害、保护文物及预防与控制疾病的责任。

  因水库蓄水给使用消落区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国家不予补偿。水库消落区土地的使用仍以原行政区划为界。

  五、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三峡水库资源

  (二十)建设临库的港口、码头、桥梁、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港口及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库岸安全,不得影响行洪排涝和航运安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并抄送市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在库区航道内进行项目建设涉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应报有管辖权的海事机构批准后实施。

  未经有管辖权的水库综合管理机构同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有效库容范围内的干、支流筑坝拦汊、分割水面、兴建小水库和围垦,以及向水库弃土、弃渣、弃物和填埋物体等一切减少水库库容的行为。建设期库区城镇建设涉及可能会影响水库库容的开发活动,应经市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报国务院三峡办批准后,再依法办理有关建设手续。所有开发利用活动必须满足生态环境保护、防洪、船舶航运安全方面的要求。

  市交委要加强对三峡库区沿岸港口及航运设施建设和港航设施岸线资源的管理。港口岸线的使用和构筑水上设施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相关规定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一)对三峡水库水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要以保证水库水质、生态安全和船舶航运安全作为前提。市农业局要依法加强管理,根据水库水产养殖容量和养殖规划,从严控制养殖证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发放,并将发放情况抄送市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要加强对珍稀特有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以及对名优水产品的开发利用,科学地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加强对水生动植物物种引进的监管工作,禁止将可能危害水库生态安全的外来物种引入三峡水库。严格控制在三峡水库采用污染水体的养殖方式,市农业局要加强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要会同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生物遗传资源的管理。

  (二十二)市移民局要会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纳入消落区管理的可利用土地和孤岛的综合利用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十三)市旅游局要加强三峡库区旅游开发的行业管理。市园林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要分别加强对三峡库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历史文化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古镇等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指导与监督。利用水库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符合经批准的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所有建设项目应按程序报经批准,并抄送同级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四)市环保局、市水利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三峡库区资源开发规划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执法监督,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十五)直接从三峡水库取用水资源,要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批准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通报。

  六、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二十六)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港航局、重庆海事局等部门要根据职责,会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制订有毒有害危险品、油污染造成水库水体污染、水上治安、水上重大交通事故、水上人命救助、地质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市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做好有关综合协调工作。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二十七)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建立三峡水库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系统和人群健康影响预警系统,确保水库生态安全,防止诱发乙脑、钩体、出血热、血吸虫病等疾病流行。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七、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十八)市政府对水库管理工作实行专项目标考核。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制定本地、本部门三峡水库管理年度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后,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二十九)市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水库管理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三十)市政府对在三峡水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