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订的《重庆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重庆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二○○四年八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规划》,重庆市将建设4个综合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中心、1座放射性废物库、1个二恶英监测中心、1个省级危险废物登记交换中心,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网络,督促危险废物年产生量达到1万吨的企业按照无害化要求建设处置设施。力争在2006年底以前,全面完成上述建设项目,基本实现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贮存和处置,消除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污染隐患,为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提供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目前主城区、长寿危险废物处置场建设工作已完成项目立项、可研和环评审批、建设用地预审等前期工作,项目初步设计已上报国家待批,环评复核正在进行中。万州危险废物处置场建设工作处于前期准备中。

  1.工作任务:2005年前建成主城区、长寿危险废物处置场,形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6万~8万吨/年,配套建设黔江、涪陵危险废物中转场;2006年前建成万州危险废物处置场,形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1.5万~2.5万吨/年。

  2.工作要求:一是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16号)要求,进行主城区、长寿危险废物处置场项目复核工作;二是按照规划原则和技术要求,对主城区、长寿危险废物处置场项目进行优化和调整;三是尽快确定万州危险废物处置场和黔江、涪陵危险废物中转场项目业主,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二)医疗废物处置网络建设

  1.主城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主城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采用BOT和特许经营权方式建设。2004年7月已基本建成投入试运行。

  (1)工作任务:2004年建成主城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并投入运行。

  (2)工作要求:一是组织专业化的收运队伍,开展主城区医疗废物收运和集中处置工作;二是集中力量进行生产调试,尽快通过项目验收。

  2.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网络建设

  按照《实施方案》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规划建设情况,除主城区、长寿区和璧山县外,其余各区县(自治县、市)均应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1)工作任务:

  ① 2004年前建成万州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② 2005年前建成涪陵区、黔江区、万盛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含双桥区)、荣昌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彭水县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③ 2006年前建成梁平县、城口县、开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2)工作要求:由于各区县(自治县、市)医疗废物处置网络建设具有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小、工艺技术相同和技术要求高的特点,为确保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和节省投资,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确定项目实施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负责筛选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负责统一组织设备招标和人员培训。相关区县(自治县、市)负责落实建设条件,在牵头单位的指导下分头组织建设,负责项目建设和建成验收后的运行管理。

  (三)放射性废物库建设

  由市环保局委托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承担放射性废物库建设任务。目前已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并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正在开展优化选址等前期工作。

  1.工作任务:2004年前开工建设市放射性废物库,2005年竣工投入使用。

  2.工作要求:一是在优化选址的基础上,落实建设条件,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二是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三是委托设计单位开展项目施工设计和概算编制,报国家环保总局复核;四是筛选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项目实施。

  (四)危险废物专业化收运系统建设

  市固体废物管理服务中心已组建了主城区危险废物专业化收运、贮存队伍,建立了主城区危险废物中转场,配备了相应的专用收运、贮存设备,负责收集并规范贮存主城区部分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特别是高危废物。

  工作要求:一是结合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编制组建全市危险废物专业化收运系统实施方案;二是利用危险废物收运特许经营权吸引部分社会资金,组织实施专业化收运系统建设。

  (五)危险废物登记交换中心建设

  危险废物登记交换中心是市环保局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持单位,主要职能:一是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及相关数据库;二是协助管理辖区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交换、处置等活动;三是参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口废物及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审查工作;四是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五是承担市环保局交办的相关工作。

  1.工作任务:成立重庆市危险废物登记交换中心,2004年底前开工建设登记交换中心基本设施,配置相应设备、器材。

  2.工作要求:一是落实编制,尽快组建登记交换中心;二是落实建设条件和配套资金,协调争取国家补助资金;三是组织项目实施。

  (六)二恶英监测中心建设

  二恶英监测中心是按照《规划》要求,在我市建立的国家环保总局二恶英监测中心西南分中心,承担西南片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及其他污染源的二恶英监督性监测任务。由市环保局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目前已完成了项目的立项、可研和环评工作。环评已报国家环保总局复核。

  1.工作任务:建成能与国际接轨、代表中国环境监测水平的二恶英监测实验室。

  2.工作要求:

  (1)房屋设施建设。建立使用面积约300m2的二恶英分析实验室,包括更衣室、样品准备间、药品保管室、低浓度样品处理室、高浓度样品处理室、仪器分析室、数据解析室、样品保管库、缓冲间、办公室、洗手间及廊道等。

  (2)仪器设备购置。配备二恶英专用采样设备、前处理设备、分析设备及相应配套设备。

  (3)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建立相应的技术、质量和监测管理体系。培训一支具备国际水平的二恶英监测骨干力量。

  (七)企业自建大宗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1.工作任务:2004~2006年,全市凡危险废物年产生量达到1万吨的企业,要按照无害化要求自行新建或改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2.工作要求:一是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二是督促有关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由企业负责筹集资金,政府给予适当资金支持;三是协助企业进行处置技术和处置工艺筛选。

  三、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以上项目共需投资34.4亿元。其中,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投资额约27.31亿元,其余7.1亿元由国家、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分别投资。

  (二)资金筹措

  放射性废物库、二恶英监测中心主要由国家投资建设,我市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主城区、长寿、万州危险废物处置场,主城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登记交换中心等项目由市级负责,拟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由本级政府负责落实建设资金。重点控制企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逐步推进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产业化运营,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切实加强对《实施方案》实施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工作任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实施。各责任单位要将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确保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此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

  (二)明确政策措施

  1.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

  2.按照补偿全部成本(包括收集运输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强化征收工作,确保危险废物处置企业保本微利运行。

  3.实行危险废物特许经营。收运、处置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持有市环保局颁发的资质证,并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防止低水平、无序竞争。

  4.组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专业化收运系统。

  5.对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减免相关税费的规定。

  6.鼓励国内外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

  (三)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原则和技术要求,抓紧落实项目业主单位和建设条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业主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标制、工程监理制的要求,组织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的项目,可以提前组织实施。

  (四)强化技术把关

  1.鼓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按照综合利用、焚烧和安全填埋“三位一体”的模式进行设计和建设。

  2.鼓励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配置废电池及废日光灯管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理设施。

  3.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系统和日处理10吨以上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优先采用对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技术。日处理小于10吨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可采用其他处理技术,但必须做到杀菌、灭活、毁形和无害化,防止二次污染。

  4.焚烧炉必须配备自动控制和监测系统,在线显示工况和尾气排放参数。焚烧炉出口烟气氧含量应达到6%-10%(干烟气),焚烧温度高于850℃(一燃室)和1100℃(二燃室),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5%,焚毁去除率大于99.99%,烟气在二燃室停留的时间大于2秒。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必须实现自动、密闭、连续进料,自动清渣、清灰。

  5.尾气处理必须设置急冷系统,使烟气温度快速下降到200℃以下,并配备酸性气体去除装置和二恶英控制装置,具有防腐蚀、防酸、防碱、防湿、防热措施。除尘装置优先选择喷活性碳的布袋除尘器。选择湿式除尘装置的,必须配备废水处理设施去除重金属和有机物等有害物质。不得使用静电除尘和机械除尘装置。

  6.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必须配备临时堆存、分捡破碎、减容减量处理、稳定化养护等预处理设施,在选址、设计、入场、排水、防渗、防腐、运行、封场等方面严格执行相关标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7.其他配置及要求:

  危险废物处置场应当配置符合标准的贮存设施、分析鉴别设备及配料系统。

  填埋场应有雨(污)水集排系统,渗滤液、地下水、气体监测系统。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当配置医疗废物冷藏贮存设施、飞灰和灰渣密闭输送贮存固化系统、车辆和转运箱消毒系统、给排水和消防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报警系统、应急处理安全防暴系统。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明显标识,单独收集、密闭运输,严禁混装其他物品。禁止使用垃圾压缩车运送医疗废物。

  (五)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各级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行政化处置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防止以利用为名变相排放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管。关闭淘汰不符合要求的处置设施,确保安全处置。

  四、责任分解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实施方案》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将《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并检查落实。

  (一)市环保局

  1.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实施方案》实施的总协调工作;

  2.负责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置技术筛选,指导业主将相关技术、标准落实到项目建设中;

  3.负责放射性废物库、二恶英监测中心和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含危险废物登记交换中心)的建设,衔接落实国家投资补助资金;

  4.负责组建危险废物专业化收运系统;

  5.督促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万吨以上的企业自行建设处置设施,并负责监督管理;

  6.负责制定环境相关管理规定;

  7.负责对从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综合利用单位经营资质和许可证书的审查、发放和监督管理;

  8.负责对主城区、长寿区(含涪陵区)和万州区3个危险废物处置场建设及营运的监督管理;

  9.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的监督管理;

  10.负责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的查处;

  11.协助落实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

  (二)市发展改革委

  1.会同市环保局共同负责《实施方案》实施的总协调工作;

  2.将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协调落实有关项目国债资金;

  3.落实项目业主和项目招标;

  4.协助市物价局制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

  5.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6.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项目的督促检查。

  (三)市卫生局

  负责对市级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财政局

  1.协助市发展改革委衔接争取项目国债资金;

  2.协助落实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

  3.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4.审批项目竣工决算。

  (五)市规划局

  负责协调、落实《实施方案》所列项目的选址、规划定点等相关事项。

  (六)市建委

  1.负责项目建设管理、质量稽查,确保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2.协同市发展改革委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七)市国土房管局

  负责协调、落实《实施方案》所列建设项目征地相关事宜。

  (八)市物价局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相关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研究落实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含危险废物登记交换中心)编制。

  (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1.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依据《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构建项目法人;

  3.开展项目的立项、可研、设计等前期工作;

  4.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成后正常运行。

  附件:重庆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