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扶贫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由县(区)扶贫开发办根据本地扶贫规划提出当年项目实施建设计划,在征得财政部门及项目相关部门同意并报经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立项后,由县(区)扶贫开发办、财政局及项目相关部门联合上报市扶贫开发办、市财政局复审,其中用于新村扶贫、移民扶贫工程的资金,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报省扶贫开发办、省财政厅备查;用于其它方面的扶贫资金,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扶贫开发办、省财政厅审批,市扶贫开发办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执行。

  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由项目县(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工代赈办根据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和省、市的要求,商县(区)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和项目相关部门,从以工代赈项目库中编制建议计划,经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发展计划委、以工代赈办及相关单位;市以工代赈办汇总县(区)建议计划并商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办及工程主管部门会审,再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以工代赈办及相关部门审批执行。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颁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号)规定,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项目计划,均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信贷扶贫资金,由项目单位向扶贫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县(区)扶贫开发办根据项目的性质、申请贷款的额度,牵头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在论证通过的基础上由扶贫开发办向农业银行推荐。贷款额度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扶贫贴息项目由各县(区)扶贫开发办向同级农业银行推荐,县(区)扶贫开发办、财政局确认贴息;贷款额度在101-500万元(含500万元)由县(区)扶贫开发办、财政局、农业银行联合上报市扶贫开发办、财政局、农业银行后,由市扶贫开发办向同级农业银行推荐,市扶贫开发办、财政局确认贴息;500万元以上的由市扶贫开发办、财政局、市农业银行上报省扶贫开发办、省财政厅、省农业银行审批后,按程序确认贴息。

  凡经省、市下达的新增财政扶贫项目资金计划、以工代赈项目资金计划和信贷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签批扶贫项目资金。凡是不按项目管理程序上报的项目,各级扶贫开发办、财政局、以工代赈办一律不得受理。

  二、规范项目资金管理

  (一)实行项目公示制。公示范围:中央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的总额、来源、性质、用途、安排原则和项目计划等。市级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巴中日报》上公示,公示省下达到市的扶贫资金总量和市下达到县(区)的扶贫资金情况。县(区)由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县(区)政务栏内公告,公布市下达县(区)的资金情况和县(区)下达给重点村及项目单位的资金情况;村在村务公示栏内公示,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所在地张榜公示,主要公示县(区)下达的资金量,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和项目规划实施情况。县(区)、村两级扶贫资金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市、县(区)资金到位后半月内进行公示。村级分两次公示,项目启动的当年12月底以前公示一次,次年9月底以前将资金的使用、结算情况再予公示。公示要求:市、县(区)应在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或建立举报箱,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调查核实,视其情况作出解释或处理。市、县(区)要将公示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检查考核的内容,县(区)不按规定公示的,年终考核扣减其目标分值的一半,同时扣减次年启动重点村的个数;村级不公示的,扣减该村项目建设资金并责成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二)实行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制。对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由各县(区)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直接支付。即各县(区)财政局在同级农业银行设立扶贫资金存款专户,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业主将项目支出凭据按资金性质分别报各县(区)扶贫办、以工代赈办审核后,财政凭扶贫办、以工代赈办的《支款通知》将资金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给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业主。

  (三)实行重点项目预、决算制。凡是使用财政扶贫资金5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都要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各县(区)扶贫办、以工代赈办对项目预、决算要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后的项目预算、决算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资金。项目实施结束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决算。

  (四)实行项目资金县级报帐制。按规定应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的项目,由项目村、项目业主凭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经所在乡镇政府签具意见后,按资金性质分别报送县(区)扶贫办、以工代赈办负责审核报帐并进行会计核算,同级财政部门凭扶贫办、以工代赈办的《支款通知》拨付资金。年终,各县(区)扶贫办、以工代赈办办理的项目决算要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强化资金监督与检查

  项目村所在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和处理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建设如期完成;扶贫办、以工代赈办、财政、监察等部门每年要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计部门要搞好年度审计,有针对性地抽审部分项目村和业主单位。严禁用扶贫资金平衡地方财政预算;严禁用扶贫资金抵扣欠帐;严禁挤占、挪用、贪污、挥霍扶贫资金。对在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的行为,责令其如数归垫,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责任,逗硬奖惩

  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对扶贫开发工作搞得好的县(区)和乡、村实行项目资金奖励和增加重点村个数的奖励办法,对搞得差的,要适当调减下年扶贫资金总量和重点村个数,以示惩戒。对挤占挪用扶贫资金严重的,项目实施质量差的,报帐票据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市、县(区)扶贫开发办、以工代赈办要将当年实施的重点村和专项扶贫项目,分别落实到人头,明确其职责,从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控,做到工作指导到村,质量监管到项目,资金报帐审签到票据。凡不按规章办事的,一律以违纪论处。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