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农业部等五部委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违法行为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盐酸克伦特罗残留检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农牧业科反映。

  联系电话:2222445 联系人:王爱民 黄好兴

  附件:进一步加强盐酸克伦特罗残留检测工作方案

  珠海市农业局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附件:

进一步加强盐酸克伦特罗残留检测工作方案

  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农业部等五部委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违法行为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盐酸克伦特罗残留检测工作的方案。方案如下:

  一、我局农牧业科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盐酸克伦特罗检测工作,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香洲区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所、金湾区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所和斗门区畜牧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所辖肉联厂的生猪盐酸克伦特罗检测工作,同时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监督盐酸克伦特罗检测工作。

  二、检测范围:在本市肉联厂批发屠宰的生猪。

  三、检测项目:检测生猪尿液中盐酸克伦特罗含量。

  四、检测方法:

  1、抽样:在本市肉联厂批发屠宰的生猪,屠宰前检测尿液,每批次按8%抽样,一式三份。

  2、检验:采用简易试纸法当场进行检验。

  3、人员:由各驻厂检疫员负责抽样和检验。

  4、实验室检验:对现场检验为阳性的生猪而批发商提出异议的必须进行实验室检验,由检疫员抽取尿液送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统一转送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直接送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

  五、检测费用:各驻厂现场检验用的试纸由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负责采购和供应。委托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的费用由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统一结算。

  六、阳性处理:生猪检测为阳性的,由检疫员责令批发商对阳性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同群猪不得在本市批发和屠宰。对批发商不愿处理的由相关检疫部门强制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的费用由批发商负责,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批发商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对经营阳性生猪的批发商第一次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予以警告,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市经贸局和市工商局,第三次建议市经贸局取消该批发商的生猪的经营批发权,建议市工商局吊销该批发商的营业执照。

  七、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各肉联厂必须建立相配套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执行时间:本方案从2004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