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切实加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显化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和资本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重大意义

  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有利于实现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最大化实现国有土地资产价值,从源头上遏制土地批租领域中的腐败行为。对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意义,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并将其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和廉政纪律,切实抓好落实。

  二、准确把握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

  凡是商业用地、旅游用地、商品住宅、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工业厂房等用地)、娱乐设施用地以及以商业为主的综合用地,均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其中:对以获取最高土地收益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使用者的;

  或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竞买意向的;或对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一般应采取拍卖方式供地。对除获取较高土地收益外,还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要求的,或者土地用途及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有一定限制的,一般应采取招标方式供地。其他情形的,可以采取挂牌方式供地。

  三、认真做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向社会公布。按照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在土地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开标会、拍卖会和挂牌交易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评标、定标和拍卖应当按事先公布的评标标准、方法和竞买规则进行,并遵守规范的程序。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底价、挂牌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等,都应当集体决策。招标拍卖中,投标人和竞买人少于3人的或者所有投标和最高应价均低于标底和拍卖底价的,应当终止本次招标拍卖,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交易。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拍卖公告、评标标准和方法、竞买规则、投标人和竞买人资质条件、开标过程、拍卖会过程、招标拍卖结果等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同时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于招标标底、拍卖挂牌的底价、投标人的投标情况、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等,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必须保密,不得泄露。

  四、健全规章制度,全面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建立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经营性土地要科学经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各项建设的实际需要,对经营性土地供应总量实行控制。根据当地经营性土地市场的供求变化,制订供应计划,适时投放市场,防止经营性土地供过于求。

  建立完善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各地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赣府发〔2000〕41号)要求,尽快建立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土地交易中心。要将需盘活的国有划拨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拟用于经营性项目用地、企业需整体转让、整体外迁的土地等,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代表政府统一收购储备,在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后,根据市场用地需求状况,有计划地投放市场,交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运作收益归政府所有。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可以采取从土地收益中划出一部分以及通过贷款等方法筹措,金融机构应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建立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依法评定基准地价,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基准地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土地交易中心或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查询。

  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和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除涉及国家保密要求外,土地供应总量、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土地招标拍卖结果和挂牌出让结果、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等,均应当在土地交易中心或在有关媒体上定期或不定期公布,与土地登记结果等一并供社会公开查询。

  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确保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顺利进行

  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既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一件大事,也是推进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搞好协调,保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顺利进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严禁利用职权,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各种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干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强化监督,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实行向监察机关告知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应当将招标拍卖挂牌计划安排告知同级监察机关,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监督检查,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省监察厅的举报电话为:0791-6242532)。今后, 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对领导干部干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无论有无权钱交易行为,都要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近期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土地市场交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土地出让审批情况等进行一次清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是用地手续不全、操作不规范的,要立即予以完善手续并规范操作。今年年底前,省将组织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等部门,对全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将予以通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招标投标活动,创建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使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分离,管理机构与交易机构分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

  发改委、经贸委、国资委、财政、建设、国土、公路、交通、水务、卫生、监察、重点建设、投资评审中心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在招标投标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并依法行使相关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负责起草制定和执行招投标管理的行业性政策规定;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相关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立招标投标项目投资评审制度,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标前预算和工程结算及重大工程变更评审;

  (四)对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集中招标投标机构的服务和监督职能

  市招标投标中心是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土资源、产权、药品采购等招标投标的集中交易场所,下设4个分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国土资源交易分中心和产权交易分中心。中心具体履行以下服务和监督职能: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相关的进场交易的服务和场内监督办法;

  (二)受理和发布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土资源、产权等项目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服务和监督市本级政府采购和国有非营利医疗机构药品、医疗设备等其他公共权益与服务的竞标交易业务;

  (四)服务和监督市本级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业务;

  (五)服务和监督本市级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业务;

  (六)负责监督招标投标各类专家库的随机抽取;

  (七)服务和监督进场资格的核验;

  (八)提供各项招标投标活动的场所、信息发布和后勤服务,并按规定收取场地使用费,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九)收集和编印有关招投标政策法规,建立供应商、中介机构和商品价格信息库;

  (十)接受投诉和举报并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集中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要求

  (一)市本级、安源经济开发区、安源区、湘东区和中央、省属驻萍单位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标投标统一在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包括: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并且在招标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园林、水务、公路、交通、电力等工程);

  2、重点工程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物资采购;

  3、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包括商场、写字楼、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

  4、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

  (二)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统一在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三)在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域内(含安源经济开发区、湘东区)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业务,统一在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四)市属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国有、集体资产和公、检、法、司等机关涉案物品的处置拍卖,统一在市招标投标中心内进行。同时鼓励非国有、非集体所有的产权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交易。

  (五)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招标投标,统一在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六)由市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建设、国土、公路、交通、水务、卫生、重点建设等部门分类组建评标专家,集中纳入市招投标中心,形成统一的评标专家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招标投标中心监督使用。

  四、运作方式

  市招标投标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进行操作,实行统一进场,办管分离,严守规则,全程监管的运作模式。

  (一)统一进场。即与招标投标相关的监管、中介、交易服务活动统一在招标投标大厅内进行,各类招标投标的主体统一进场交易,相关行业的监管、行政监督机构统一进场行使各自职能;招标投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在指定媒体和现场同时发布;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和使用。

  (二)办管分离。即监督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监督机构和市场服务机构分开设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负责制定有关规则,对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直接参与招标投标具体操作;招标人在招标投标中心内依法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三)严守规则。即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岗位、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环节(招标申请、信息发布、投标报名、资格认定以及开标、评标、签约等),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

  (四)全程监督。即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招标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五、工作流程

  (一)工程招标投标的主要流程为:

  1、招标人按规定在相关管理部门申请招标并办理相关手续。

  2、招标人在招标投标中心大厅和其他指定媒体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3、招标人按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招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接受投标人报名,向合格投标人发放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4、招标人依法组建评委会。招标人在市招标投标中心随机抽取专家评委,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

  5、招标投标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收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交招标人签收。

  6、招标投标中心按规定监督招投标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核验。

  7、招标人依法召开开标会,确定预中标人。

  8、预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中标公示在招标投标中心和指定媒体发布。

  9、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二)政府采购的主要流程为:

  1、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市政府采购办下达的采购计划进行市场调查,确定采购方式。对于应当公开招标,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2、在市招标投标中心大厅和指定媒体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属于邀请招标的,则向三家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发邀请书。

  3、接受投标人报名,组织资格预审,向合格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收取投标文件,依法召开开标会。

  4、随机抽取有关专家组建评委会,依法评标,确定中标人;属于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由依法成立的谈判小组通过谈判确定采购供应商;属于询价采购的,由依法成立的询价小组通过询价确定采购供应商。

  5、按规定公布结果,签发中标通知书。

  6、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三)国土资源交易的主要流程为:

  1、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受理国土资源交易事项。

  2、依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制定国土资源出让方案,编制国土资源交易相关文件。

  3、在市招标投标中心大厅和指定媒体上同时发布出让公告。

  4、接受招投标、拍卖、挂牌出让报名,发放出让文件;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发放应价牌。

  5、收取投标文件,依法召开开标会,随机抽取有关专家等相关人员组建评委,通过评标确定中标人。属于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分别依法通过竞价投标拍卖和挂牌报价等程序确定受让人。

  6、签订出让合同,办理登记手续。

  (四)产权交易的主要流程为:

  1、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受理产权交易事项。

  2、产权界定、产权转让前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3、接受产权转让申请,制作有关文件,在市招标投标中心大厅和指定媒体上同时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4、受理查询,进行意向性洽谈,根据受让申请情况确定产权交易方式。

  5、按确定的交易方式最终确定交易价格,签订交易合同。

  6、结算交割,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五)药品采购招标投标的工作流程按有关规定进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