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2004]198号)的要求,经市政府五届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旌阳区、绵竹市、什邡市、广汉市、中江县、罗江县均为340元(每日16.25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统一执行每小时3.70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