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计划生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粤府办[2004]2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粤人口计生委[2004]5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保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在我市顺利实施,市人口计生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河源市贯彻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办法》、《实施细则》、《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十月八日

河源市贯彻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粤府办[2004]2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粤人口计生委[2004]5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市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只生育(含抱养、收养)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二)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三)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同时以上三种人员必须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否则不属于奖励对象。

  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标准。

  凡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对象,男性满60周岁之日、女性满55周岁之日起,按每人每月奖励80元的标准发放,直至对象本人死亡为止。

  各地根据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县区财政自行解决。

  第四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筹集。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比例承担。东源县、龙川县、紫金县、连平县、和平县由省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10%,各县财政承担20%;源城区由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30%.第五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代发单位的确定。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各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代发单位应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六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划拨及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办法》规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各县区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各县区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及时下拨到代发单位。代发单位按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计划生育奖励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贪污、骗取、虚报冒领、挪用、克扣、截留各级财政划拨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领取及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一)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和领取,按照《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严格履行申领程序。

  (二)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

  贯彻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时间长久、工作量大的工作。各级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一定要互相配合、各尽其职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一)村委会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镇级计生办的职责及权力,按《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五)代发单位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严防弄虚作假。在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或径向省人口计生委反映;各级监察、财政、人口计生部分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督察和绩效评估;审计部门依法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已办理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可继续享受原投保待遇。各县区制订的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措施(政策)可继续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