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安顺市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安顺市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贵州省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要求,自2004年10月开始,我市将进行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法开展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建设好村(居)民委员会领导班子,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促进我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做好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办事公道、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提高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总体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人大依法监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的工作机制,确保在2005年3月底前完成全市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二、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一)时间安排:全市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自2004年10月1日开始至2005年3月31日结束。

  (二)方法步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4]14号)、《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法定程序,全市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大体分为五个阶段。

  1、选举准备阶段。从现在起到10月底前为选举准备工作阶段,要重点做好8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1)建立各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为加强对全市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成立全市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部、宣传部、民政、民宗、公安、司法、财政、农业、农办、计生、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负责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各县(区)、乡(镇)都要成立相应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2)制定方案:各县(区)、乡(镇、办事处)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选举工作方案。选举方案应包括选举日期、方法步骤、工作措施等。各乡(镇、办事处)的选举方案报经县级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批后方能组织实施。对那些村情复杂,管理薄弱的“难点螵”、“重点村”,县级指导小组要会同乡镇党委、政府深入村寨了解实情,制定有针对性的选举工作方案,确保选举工作在法律的框架内顺利进行。

  (3)落实选举经费:按照《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的规定,各级财政都要安排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村民委员会选举经费原则上由本村负责,对确困难的村,由县(区)及乡(镇、办事处)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培训选举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和村级选举工作骨干的培训。市负责培训县(区)及部分乡(镇、办事处)选举工作人员,县(区)主要培训乡(镇)选举工作人员;乡(镇、办事处)负责培训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内容为换届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下发的有关换届选举的文件,以及选举工作程序。让广大选举工作人员和选举骨干掌握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培训合格后发给换届选举培训合格证。

  (5)加强宣传:各级都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及宣传车、黑板报、标证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换届选举的安排部署等,使广大人民群众明确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切实增强广大村(居)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和参与意识,为换届选举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夯实换届选举的思想基础。

  (6)抓好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在选举前,各县(区)农业部门要牵头组织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7)完成社区整合和并村工作:各县(区)县城所在地的社区整合和涉及并村的县(区),必须在选举实施前完成整合和并村工作,以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尤其是县城所在在的社区整合工作,省、市均有明确要求。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安市发[2004]16号)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方案,确保在正式选举前一个月完成县城所在地的社区整合工作,并落实相应的办公用房和办公经费。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准备好换届选举所需的规范文书、证书及各类资料,为选举实施做好前期准备。

  2、选举的实施阶段。

  (1)民主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所缺名额从落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村党支部成员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推选)。

  (2)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各县(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做不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保证村民依法享有的民主选举权利。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并颁发选民证。

  (3)候选人提名阶段:要坚持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保证选民的直接提名权,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可按村民提名得票多少确定;也可通过预选确定,预选名额应多于正式候选人名额。实行“海选”的地方,可以不提候选人,采取直接选举。如果出现赞成票不过半的情况,以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按差额选举原则再次投票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并将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初步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对照候选人条件进行审查,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候选人应比应选人数多1-2人,正式悠远人名单确定后,应按照候选人的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前5日公布。

  (4)组织投票选举阶段(时间为30天):选举前要尽可能通知到每一个选民,动员广大选民自己投票,保障每一个选民的选举权,提高选民的参选率。正式选举时应设立选举大会会场;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投材料站;对于不能前往大会会场或投票站的老、病、残等人员,可以采取流动票箱投票,此外,一律不允许设立流动票箱。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流动票箱都要按照规定的同一时间进行投票。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都要设立秘密写票处,保证选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条件按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

  县(区)、乡(镇)指导小组要深入投票现场依法指导投票选举,确保投票选举依法进行。

  (5)宣布选举结果:投入票箱的选票应在选举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场公开唱票、计票,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6)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

  (7)建立健全各种文书档案材料:按照《贵州省村民委员会》规定的规范文书式样,填报选举结果报告单、统计表和花名册等,做好建档立档工作。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3份,分别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备案,村民委员会自留一份存档备案。

  (8)换届工作交接。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上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公章、办公设施、经营资产、财务帐止、档案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交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9)建章立制阶段。新一届村(居)委员会产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在30天内制定本届村(居)委会的工作目标,修订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自治、村(居)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3、总结验收阶段,时间30天。第六届村(居)委会的总结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层层把关,逐级验收。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村(居)民委员会首选要做好自我总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书式样》的要求,进行总结,重点是完善选举档案资料。

  (2)乡(镇、办事处)对各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检查的内容主要有:选民登记、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组织投票等重要环节是否依法进行,选举工作有无违法违纪现象,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选举档案是否健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同时要做好离会或落选干部的思想工作,写出检查验收报告上报县(区)民政部门。

  (3)县(区)指导小组要抽查部分乡(镇、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情况,抽查乡(镇、办事处)的面不得少于40%.并将验收情况和总结一并上报市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办公室。

  (4)市指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分头下到各县(区)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重新组织和补课,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或批评。

  (5)换届选举结束后,市、县(区)要分别召开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总结表彰会,总结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

  (6)按照省的规定和要求,各县(区)的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和各类统计表必须在2005年4月底报市指导小组办公室;全市的工作总结要在2005年5月20日前报省指导小组办公室。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好工作机构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制定好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落实好上级的要求。努力做到领导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和指导。各级指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指导作用,切实加强检查和指导,把握全局,掌握重点,指导好面上的工作,努力把我市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作为加强城乡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个环节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操作,坚决杜绝措施、指选、指任等现象的发生。

  (三)要严肃工作纪律。组织、纪委(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农村基层领导干部、选举工作人员要带头严格依法办事。对在选举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权代法,甚至破坏选举,侵犯村(居)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是中共党员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章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分,情节严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惩处。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分别给予查处;情节较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区)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要选好配强村(居)民委员会领导班子。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把近几年来培养的优秀后备干部,通过合法程序选进村(居)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城镇街道办事处下派到社区居委会任职的干部,必须通过依法选举担任社区居委会干部。要注意选拔少数民族和妇女干部。特别要选好一把手。力争通过换届选举,选好一个村(居)民委员会班子,健全一套管理制度,制定好一个发展规划,找准一条致富路子,使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领导班子的整体水平有明显提高。

  (五)做好信访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尊重广大群众的申诉权、信访权,高度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能上推下卸,敷衍了事,更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人为激化矛盾。对群众反映属实,在选举工作中确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坚决纠正,并将处理结果告诉当事人;对群众的反映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对群众反映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争取群众谅解。

  (六)以换届选举为契机,推动全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在农村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完善村民自治,推进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这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专门就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各地要把深入宣传学习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和全市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有机结合起来,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抓好落实。各级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机构的同志们要带头学习,同时采取各种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让他们及时了解党的方针政策,积极的参与和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通过广泛深入的贯彻学习中央17号文件,推动全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扎实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