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这次火灾的排查整改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市直各部门(单位)负责向所属单位发放《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承诺书》(附后),督促、检查和落实所属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在2004年11月1日前将前期工作开展情况,12月1日前将总的排查、整改情况报送市公安消防局(联系人:梁光灿,联系电话:82989065 13902809819 传真:82989073)。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佛山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努力下,我市的消防事业有了较大发展,消防安全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但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火灾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据统计,从2000年至今,全市共发生火灾820起,死亡68人,受伤100人,直接财产损失4300多万元,这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而且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着力整改火灾隐患,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迎接建国55周年的到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结合贯彻落实公安部9月14日“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电视电话会议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的通知》(粤办明电[2004]275号)精神,我市决定从9月24日至12月5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对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确保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排查、整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市公安消防、安监、监察、教育、建设、经贸、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和广电等部门参加,组成市火灾隐患排查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冼瑞伦(副市长)

  副组长:林 征(市政府副秘书长)

  汤捍东(市公安局副局长)

  徐三元(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黎文豪(市公安消防局局长)

  陈仕兴(市监察局副局长)

  邓国清(市建设局副局长)

  顾玉飞(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孔宪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张伯胜(市旅游局副局长)

  莫兴伟(市广播电视局纪检组长)

  黎 妍 (市文化局副局长)

  陈瑞虹(市教育局助理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由黎文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按照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组织检查和政府挂牌督查5个方面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各成员单位要在火灾隐患排查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消防部门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经贸和安监部门职责:在本系统及所属单位中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职责:在本系统及所属单位中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特别是开展好消防宣传教育,把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监察部门职责:对行政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建设部门职责:在本系统及所属单位中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特别是对公众聚集场所相关建筑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进行检查。文化部门职责:在本系统及所属单位中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特别是对公共娱乐场所、礼堂、大型展览场馆、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在使用、开业前是否通过公安消防机构检查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职责:在本系统及所属单位中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督促系统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广电部门职责:在本系统及所属单位中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督促系统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特别是履行法定义务,发挥自身特点,广泛开展社会性消防宣传教育。工商部门职责:在本系统及所属单位中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协助公安消防机构督促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特别是保持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旅馆、饭店、营业性餐厅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旅游部门职责:在本系统及所属单位中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督促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特别是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二、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重点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及自查整改阶段(9月24日——10月25日)

  各地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公告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要充分发动群众,通过群众投诉、举报等渠道进一步掌握和整改火灾隐患,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区要迅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及时传达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召开由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各地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要向所属行业或系统单位发放《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摸清底数,建档造册。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和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由所在街道办(居委会)和派出所发放表格并建档造册。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政府公安消防部门。

  (二)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阶段(10月26日——11月25日)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各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三)政府挂牌督查阶段(11月26日至12月5日)

  各区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本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落实;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经市或区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同级公安消防部门以当地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市、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工作中,市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区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的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切实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加强领导,督促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排查、整治中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各地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适时指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整治火灾隐患的经验和办法,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