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镇江香(陈)醋生产流通秩序,进一步保护和弘扬镇江香(陈)醋这一地方品牌,促进镇江醋产业健康发展,现将《规范镇江香(陈)醋生产流通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规范镇江香(陈)醋生产流通秩序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规范镇江香(陈)醋生产流通秩序的要求,进一步保护和弘扬镇江香(陈)醋这一地方名牌,做大做强镇江醋产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全市各行执执法部门的职能优势和整体合力,打击假冒伪劣,打造特优品牌,规范管理机制,做大做强产业,促进我市制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1.全市生产镇江香(陈)醋的企业都必须贯彻执行《镇江香醋》(GB18623—2002)国家强制标准并通过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审查;

  2.全市凡生产食醋的企业都必须通过食品安全(QS)认证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生产除镇江香(陈)醋以外的其他食醋;

  3.在规范制醋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同时,大力发展镇江的制醋业,年底前全市食醋产量达12万吨以上,占全国食醋市场总量份额达8%以上,至2007年,全市食醋产量占全国食醋市场总量份额12%以上;

  4.建立镇江醋业协会并申请注册镇江香(陈)醋集体商标;

  5.拓展海外市场,增加出口总量,年底前,镇江香(陈)醋年出口达4000吨以上,创汇达3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达27%、9.8%,到2007年,使镇江香(陈)醋出口达1万吨以上,创汇达800万美元以上;

  6.年底前全市获出口食品卫生注册企业达4家以上,至2005年底,所有生产出口镇江香(陈)醋的企业都必须通过出口食品卫生注册。

  三、重点工作

  1.召开全市制醋业整顿动员大会

  针对目前我市制醋业存在的少数企业盲目发展、无序竞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近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醋业整顿动员大会,部署全市制醋业整治工作,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并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醋业整治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

  2.加强对原产地域保护、QS认证获证企业的监管

  由镇江质量监局负责对全市50家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制醋企业、11家获得原产地域产品标志使用权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复查。原产地保护企业重点检查《镇江香醋》(GB18625-2002)标准的执行情况、是否采用固态分层发酵工艺、是否以糯米为原料等。通过QS认证企业,重点检查是否违规生产镇江香(陈)醋,是否以配制醋假冒酿造醋等。对领证后放松管理,导致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经整改仍达不到领证要求,甚至搞假冒伪劣的企业,予以注销或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建议国家质监总局取消原产地域保护标志使用权。同时,对无证生产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和严肃查处。此项工作10月底前完成。

  开展对镇江香(陈)醋商标标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3.由工商局负责,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全市制醋企业商标标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查处冒用他人商标、假冒他人商标标识等侵权行为、借联营为名倒卖镇江香(陈)醋商标标识的不法行为以及未取得镇江香(陈)醋生产资格、却在产品上标注镇江香(陈)醋的假冒行为,对长期达不到食品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的制醋企业,吊销营业执照。此项工作10月底前完成。

  4.开展镇江食醋生产企业卫生专项整治由市卫生局负责,依据《食品卫生法》、《食醋厂卫生规范》 (GB8954—88)、《镇江市食醋生产企业基本卫生要求》,对全市食醋生产企业的厂区环境卫生、生产车间防蝇、防蚊、防鼠设施、生产过程的消毒设施、生产、生活用水以及卫生管理制度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合格的重新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对生产条件极差,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严重不符合食醋业食品卫生要求的企业,依据《食品卫生法》第41条的规定,吊销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此项工作11月底前完成。

  5.把好镇江香(陈)醋市场准入关由市贸易局负责,近期在全市商贸流通企业中开展清柜台活动,凡未获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标志使用资格企业生产的“镇江香(陈)醋”,商贸企业一律不得上柜销售,否则有关执法部门可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有关条款进行查处,杜绝假冒伪劣镇江香(陈)醋流入市场。此项工作10月底前完成。

  6.组织规范镇江香(陈)醋生产流通秩序专项检查

  在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由市经贸委会同工商、质监、卫生、公安、国检、海关、税务、食品协会等部门,对制醋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范围包括生产环境、生产工艺、使用原料、检测手段、商标标识、食品卫生、产品质量、产品标准等方面。对不具备生产条件且经整改仍无法达标或采用冰醋酸勾兑生产假冒伪劣镇江香(陈)醋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借“联营”倒卖“镇江香(陈)醋”商标标识的不法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此项工作年底前完成。

  7.建立镇江醋业协会,申请注册镇江香(陈)醋集体商标

  由市经贸委牵头,尽快创造条件建立镇江醋业协会,通过协会内部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提升镇江醋业水平和档次。此项工作10月底前完成。其后,由市工商局、经贸委、醋业协会负责,以醋业协会的名义申请注册镇江香(陈)醋集体商标,使传承百年历史的镇江香(陈)醋这一传统名牌产品。此项工作力争年内完成。

  四、工作措施:

  1.成立整顿、规范镇江香(陈)醋生产流通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镇江香(陈)醋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切实加强整顿、规范镇江醋业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醋业生产的秘书长为组长,市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卫生局、贸易局、食品协会等部门领导及丹阳、丹徒、句容、新区等辖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参加的整顿、规范镇江香(陈)醋生产流通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加强指导、检查、督促,全力推进镇江香(陈)醋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建立由经贸、工商、质监、卫生、公安、海关、国检、税务、贸易、食品协会等部门共同参加的镇江香(陈)醋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定期研究、部署全市醋业监管工作,整合各执法部门的资源优势,形成全市醋业监管的合力,建立镇江香(陈)醋长效稳定的监管机制。

  2.出台镇江香醋业管理办法

  由市经贸委负责,在广泛征求醋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生产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镇江醋业管理办法。据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内容包括醋业管理的基本程序和做法、各地区、各部门在醋业整治中的职责、镇江香(陈)醋的生产、销售管理、镇江香(陈)醋商标标识的使用规定、镇江香(陈)醋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要求、假冒伪劣镇江香(陈)醋的界定以及生产假冒伪劣镇江香(陈)醋或借联营为名倒卖镇江香(陈)醋商标标识等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一步规范全市制醋业的管理以及各制醋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3.严格镇江香(陈)醋生产、流通秩序的长效监管

  市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除加大镇江制醋业的专项整治力度着力解决区域性突出问题外,还必须结合工作职能严格全市制醋业生产流通秩序的长效监管。市质监局对全市制醋企业醋产品质量集中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企业生产的镇江香(陈)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要达到每季度一次,确保镇江香(陈)醋的质量处于稳定受控状态。市工商局要加大市场流通领域假冒伪劣镇江香(陈)醋的查处力度。市贸易局要督促各商贸流通企业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把好镇江香(陈)醋产品市场准入关。特别要利用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醋产品市场销售的高峰期净化我市镇江香(陈)醋流通领域。市卫生局要组织力量经常不定期地突击检查各醋厂的卫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醋厂卫生达标。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打假治劣活动,及时处置由此而引发的各种治安问题,为规范全市制醋业保驾护航。国检、海关部门要把好镇江香(陈)醋出口关,严防假冒伪劣镇江香(陈)醋流入国际市场。

  4.制定镇江香(陈)醋危机管理应急预案

  国内一些地区的名特优产品,由于个别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企业的劣迹被曝光,导致经数十年甚至上百年树立起来的良好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