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林业生态建设快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修路、采矿、管道建设占用林地情况增多,不经审批、随意侵占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省委发[2004]7号)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04]28号)精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林业发展,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建设山川秀美的文明社会的根本基础。我市气候干旱少雨,自然条件严酷,林木成活困难,造林成本高,森林资源总量严重不足。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正确处理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生态建设和基础建设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方针,依法管理和科学使用林地,规范森林资源利用行为,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决防止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短期行为,节约和保护资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生态保障。

二、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并抓好落实,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建立和推行重大毁林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玩忽职守,致使本辖区发生重大毁林占地案件,或对案件查处不及时,对上级通报、督办的毁林案件不按期查结,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森林法》、《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以及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甘肃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国家森林法规行为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严禁违法无偿使用林地

要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严厉打击乱垦滥占林地的违法犯罪活动,严禁无偿划拨、无偿使用林地。要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公路、铁路、采矿、埋设管道等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批。用地单位要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各项补偿费用。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把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各项补偿费列入投资预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从严审核把关,不得随意减免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要按规定用于植被恢复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专款专用,确保恢复森林植被的面积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面积,实现林地的占补平衡,力争稳中有增。林地、林木补偿费主要用于扩大林业再生产,不得挪作他用。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要全额用于因林地减少而受损失农民的安置工作,不得坑农伤农、与民争利。需要采伐征占用林地林木的,在取得林地使用手续后,必须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违反规定,造成林地流失及林木损失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毁林占地行为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乱占滥用林地和少批多占、化整为零报批林地的行为,非法转让林地、强迫森林经营者转让林地的行为,违规设立的各种开发区占用林地的行为,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征占用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为,非法采伐征占用林地林木等行为,要进行重点查处。对违法征占用林地造成森林植被破坏的,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尽快恢复森林植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限期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对不按期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久拖不决的重大典型案件,要限期办结。

建立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定期公布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重大毁林案件要公开曝光。对省林业厅督办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相关县市区林业、国土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格办理,不能久拖不决,不了了之。同时要以此为戒,绝不能再发生类似事件。

五、稳定和维护林权,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要重视稳定和维护林权工作,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林地权属明确须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林权证。对已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林权颁证工作,将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为林权证,依法进行林地管理,维护林权的稳定和退耕农户的合法权益。对这次经国家核准的生态公益林,已经核发过林权证但土地部门未认可的,由政府协调予以认可,新确定的公益林,一律依法核准后颁发林权证。要加强对农村林地承包和流转的监督管理,防止在承包、流转过程中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