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4年9月14日公安部召开的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2004年8月27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南充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南充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4年9月14日公安部召开的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着力整改火灾隐患,从根本上改善防火安全条件,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十一”、“元旦”、“春节”期间全市社会安全稳定。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到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对火灾隐患的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杨雪鸿任组长,市安监局局长王明章、市公安局局长张奇伟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局长傅伦佳、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瑞胜、市经贸委副主任刘平、市教育局副局长苟宏义、市文化局副局长袁一舟、市卫生局副局长郑和平、市民政局副局长李伯春、市工商局副局长彭健、市外台侨旅局副局长夏建平、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刘延华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刘延华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地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照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领导小组组织检查4个阶段的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本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重点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三、时间及阶段

  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自9月底开始,12月30日结束,分为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下旬)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报请本级政府组织召开行业和系统主管部门及本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会议,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通过各种传播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形成“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舆论导向,使之成为社会的共识。

  (二)单位自查整改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可靠的措施,确保安全。自查要全面细致,自改要彻底,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将本单位火灾隐患查改情况报当地政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要同时报本行业或本系统的主管部门。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地领导小组应当组织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当地领导小组。

  (四)各级政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阶段(12月1日-12月30日) 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应与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复查同时进行。各地领导小组要针对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的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对单位上报的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对上报的未整改的火灾隐患要逐一检查,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公安消防部门对未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对单位实施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强制拆除、责令停产停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警告、罚款或拘留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加强领导,督促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什么方法对整改火灾隐患有效就用什么方法,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针对当前城镇燃气火灾事故频发问题,要组织对居民进行用火、用电和用气的安全知识教育。

  (二)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排查、整治中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各地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适时指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方法,着力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凡是确认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经市、县领导小组批准后,都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要求,以同级政府名义在单位醒目的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跟踪督办,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整改。警示牌要标明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政府要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也要与所属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签订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