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字[2004]2号)部署和9月14日公安部召开的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保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7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为重点整治内容的火灾隐患集中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的范围及内容

  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重点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魏文通任组长,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消防支队负责。

  三、时间安排

  结合我市实际,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时间为 2004年9月15日至2004年12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我市火灾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2001年、2002年省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后遗留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其他一些久拖不治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新的火灾隐患还在不断产生。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严重滞后。一些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识灾防灾能力。各地要以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为契机,从根本上改善防火安全条件,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使全市城乡的防火条件明显改善,预防火灾的能力明显提升。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切实抓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各县(区)要进一步落实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高度重视,加强力量,研究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同时,要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重点明确和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监管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紧紧围绕“责任要明确,措施要有力,隐患要消除,安全要保障”的总要求,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展开,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做到“五落实”。

  第一,落实排查整治的目标。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目标是: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社会广泛动员,集中时间,集中警力,全力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坚决消除火灾隐患,竭力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努力在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上实现重大突破,确保火灾形势稳定。

  第二,落实排查整治的内容和重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内容是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火灾隐患。整治的重点是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重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火灾隐患。

  第三,落实排查整治的责任。一是要落实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中的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责任,统一组织好动员部署、宣传教育、组织检查及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等项工作,保证排查整治工作收到实效。二是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对所属单位火灾隐患的复查责任,对所属单位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复查确认,对未整改的要责成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三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的法定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方案》的要求,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的自查自改。

  第四,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措施。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分为4个阶段进行。一是动员部署阶段,拟用10天时间完成。各级政府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要组织召开行业和系统主管部门及本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会议,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二是单位自查整改阶段,预计 1个月的时间。各单位要按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可靠的措施,确保安全。自查整改后,要将本单位火灾隐患查改情况报当地政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要同时报本行业或本系统的主管部门。三是各级政府火灾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阶段,预计1个月时间。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复查与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同时进行。各地领导小组要针对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的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对单位上报的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对上报的未整改的火灾隐患要逐一检查,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四是政府挂牌督办阶段,时间持续到年底。这个阶段不划定时间。凡是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经县、区领导小组批准后,以同级政府的名义在单位醒目的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要标明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警示牌的式样、规格由省公安厅统一规定),进行跟踪督办。各级政府要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也要与所属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签订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各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和舆论宣传力度,全面提升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安危,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履行执法主体的法定职责,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教育、技术文化等手段,强化舆论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在全社会形成整改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实行对火灾隐患的群防群治,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排查整治中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各地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信息反馈,适时指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方法,着力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县(区)政府于2004年11月1日前和12月25日前,分两次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综合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