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州政府决定对全州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州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70元。

  二、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新的标准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