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4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9日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1991年7月27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律师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