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制订的《无锡市优秀研发机构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优秀研发机构评选办法

  市科技局 市发展计划委 市经贸委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本市研发机构对企业及行业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通过政府扶持和引导,促进研发机构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发机构是指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的独立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外商研发机构以及公共技术研发平台。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负责项目的受理、组织评审等日常工作。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有一支由学科带头人领衔、专兼职相结合、省内一流的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独立科研院所要求拥有10名以上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科技人员。其他研发机构要求拥有5名以上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科技人员。

  (二)有固定的场所、组织机构、先进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

  (三)每年投入的研发经费占企业(研究院所)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6%.

  (四)有一整套有利于研发机构运行发展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能针对行业或地区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技术引进的基础上,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含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评选期内承担或完成省部级科技项目2项以上,申请专利3项以上,实现产业化项目2项以上。

  第五条 凡符合评选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各市(县)、区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或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市直属单位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无锡市优秀研发机构评选申请表;

  (二)机构章程或运行模式;

  (三)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四)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有关专利(版权)证书,部省级以上项目立项,研究生学历以上或具高级职称的研发人员的相关学历或职称证书,研究开发费用来源与落实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由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推荐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优秀研发机构进行评审,确定优秀研发机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奖励方式:

  (一)无锡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并授予“优秀研发机构”荣誉称号。

  (二)在同等条件下,市科技经费优先支持研发机构申报的各类计划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