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呼伦贝尔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为建立和规范自然灾害救灾应急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各灾害管理部门救灾资源合力作用,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紧急行动方案。

(二)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救灾应急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军队参与的原则。市、旗市区政府分别制定本级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共同完成救灾应急任务。

各级民政部门是救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

(三)凡是发生在我市境内中等以上的洪涝、雪灾、干旱、风雹、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低温冷冻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均适用本预案。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负责灾害监测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灾害预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二)灾情报告。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灾情处置主管部门报告:旗市区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1小时内向市民政局和灾情处置主管部门报告;市民政局和灾情处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灾情报告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发生特大灾害的,可以同时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负责报告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机构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气象部门、水利(水务)部门、农牧部门、地震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灾害预报。

各级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应根据灾害等级确定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如需要部队、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支援抢险救灾时,应及时向驻地人武部、军分区、武警支队通报。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的启动

(一)参照国家有关灾害评估指标,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将灾害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小灾四个等级,一般以旗市区为单位进行核算。特大灾和大灾按《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划定的标准评估。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3—5万公顷;

2.倒塌房屋500—1000间;因灾死亡5—10人;

3.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500—1000人;

4.牧区牲畜死亡2000—5000头(只),因旱草场牧草返青推迟20—30天或草场产草量下降40%—50%,大雪封路,牲畜不能放牧;

5.5—6级破坏性地震;

6.一次性自然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0.5—1亿元。

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小灾

(二)本市境内一旦发生中等以上自然灾害,本预案立即启动,同时由受灾的旗市区政府相应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

(三)预案启动程序

1.民政、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灾害监测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或损失的程度,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

2.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预警报告,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会议,发出启动命令,确定启动规模,落实救灾责任。

3.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迅速开展工作,全力以赴做好救灾工作。

四、救灾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能分工

(一)市政府成立救灾指挥部。预案启动后,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救灾指挥部。

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军分区首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指挥部秘书长。成员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农牧业局、水利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建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地震局、气象局、粮食局、药监局、扶贫办、经委、商务局、市红十字会、物价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广电局、呼伦贝尔通信分公司、海拉尔铁路分局、呼伦贝尔电业局、民航海拉尔站、农业银行呼伦贝尔分行、建设银行呼伦贝尔分行、呼伦贝尔军分区、武警支队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救灾应急工作;

2.部署救灾应急准备措施;

3.督促检查救灾应急工作人、财、物落实情况;

4.检查下一级救灾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救灾现场领导小组靠前指挥;

6.决定请求自治区和外地支援;

7.研究解决有关救灾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市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人员分别由民政、农牧、水利、地震、财政和承担主要救灾职责单位的同志参加。其主要职责:

1.向各工作组传达救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2.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

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4.及时收集信息,综合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

6.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民政局:负责全市抗灾救灾综合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负责储备灾民生活所需的紧急救援物资;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下拨、管理工作;

呼伦贝尔军分区、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军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农牧业局:负责农牧业灾情的核查、汇总;组织调运救灾种子、化肥、饲草料等生产资料;组织灾民抗灾自救、灾后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及转移期间的牲畜安置饲养等工作。

水利局: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和上报工作;组织制定抗洪抢险预案;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救援;参与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防病治病工作;及时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ヒ┢芳喽焦芾砭郑焊涸鸲韵蛟智?调拨和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

交通局:负责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的及时运送和组织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组织因灾损毁、堵塞公路的修复、疏通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财政局:负责救灾计划制定和经费的预算、下拨。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争取救灾项目。督促落实地方各级财政救灾款财政列支,增加救灾投入,做好救灾经费的下拨,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发改委:争取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粮食局、供销社、经委、商务局、石油公司: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理好国家专储粮、地方储备粮,确保灾民粮食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和棉花、布匹、煤炭、铁丝、木料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负责救灾车辆的油料供应和灾后恢复生产的油料供应。

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震情分析及震后趋势判断,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现场灾害的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建委: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气象局:组织对干旱、暴雨、冰雹、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服务工作,及时提出防御措施;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收集、整理和上报气象灾害,进行气象灾害评估,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司法局:负责监狱等特殊场所安全,妥善转移和安置被监管人员。

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灾情的系统内上报工作;组织制定本系统的灾害应急预案;积极争取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广电局: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地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呼伦贝尔通信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修复因灾损坏的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海拉尔铁路分局、民航海拉尔站: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和物资,组织抢修中断的铁路、机场,保障运输畅通。

呼伦贝尔电业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供电系统电力设施,保障救灾紧急用电。

扶贫办:负责帮助受灾地区因灾返贫人口的恢复生产工作。

物价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农业银行呼伦贝尔分行、建设银行呼伦贝尔分行:按照经营原则和要求负责提供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所需资金。

五、救灾应急反应和紧急救援

(一)应急反应

1.旗市区应急反应

中灾以上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旗市区应立即启动本级政府救灾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困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有关部门在灾害发生后要迅速派出工作组收集和汇总灾情,了解受灾群众生活情况,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民政局和灾害主管部门。

2.市灾害主管部门的应急反应

市级灾情处置主管部门在接到旗市区灾害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应及时了解灾情,掌握灾害的发展动态,制定救助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灾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紧急救援行动,抢救受灾群众的生命和财产,保护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市民政局要及时组织灾害评估小组赴灾区核实评估灾情,迅速向自治区政府和民政厅报告。

3.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接到突发性中灾以上灾害报告后,根据灾情,启动市级救灾应急预案,实施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资金、交通工具等用于抢险救灾;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根据灾情,必要时可由市领导带队、承担抗灾救灾主要职责单位的负责同志赶赴灾区,建立现场抗灾救灾工作前方指挥部,协调、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二)紧急救援

1.灾情收集评估组:民政局、水利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气象局、地震局。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负责对灾害损失以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2.抢险转移安置组:呼伦贝尔军分区、武警支队、民政局、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向灾区派出救灾应急工作组及救援队,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困群众,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方式就近安置灾民,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3.后勤保障组: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粮食局、物价工商局、呼伦贝尔通信分公司、民航海拉尔站、呼伦贝尔电业局、海拉尔铁路分局。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为灾民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灾情发生48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随时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临时购置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等物资保障和灾区市场监管工作。

4.安全保卫组: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灾区特别管制措施,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负责灾区金融、档案等重要部门、重要设施及物资的安全保卫。

5.医疗防疫组:卫生局、药监局。卫生局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药监局负责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国内外捐助的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审核检验工作。

6.恢复重建组: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教育局、建委、交通局、司法局、呼伦贝尔通信分公司、呼伦贝尔电业局、民航海拉尔站、海拉尔铁路分局。负责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学校校舍的恢复重建和教学组织工作;负责灾后损毁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修复或重建狱政设施;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指导等工作。

7.宣传报道组:广电局、呼伦贝尔日报社、电台、电视台。负责组织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六、救灾备灾工作

(一)建立紧急救援队伍: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群众和社区志愿者组成。交通、电力、通信、消防、卫生、地震等部门和驻军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二)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旗市区级以上政府应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易发生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建筑物状况、地理特点、气候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运用卫星遥感通讯等手段,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提高灾情收集报告的科技含量。

(三)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灾害多发区的旗市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紧急救援物资储备。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道路、电力、通信设施、抢救伤员药品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要的物资,由水利、交通、建设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由民政、粮食等部门储备和筹集。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可以采取在平时与当地商业企业签订协议等形式,确保灾后24小时内送达灾区。

(四)加强救灾的基础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确保救灾通信网络畅通。加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素质。

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

(一)救灾资金的筹集

1.地方财政列支。救灾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的救灾工作体制,一般情况下,小灾由旗市区和乡镇(苏木)政府负责,中灾由市、旗市区、乡镇(苏木)三级政府承担,不足部分可向上级申请补助;大灾或特大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按上级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市、旗市区、乡镇(苏木)三级财政部门要遵照《预算法》的要求,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救济以及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

2.社会捐赠。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为灾区人民捐款物,市、旗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成立救灾捐助办公室,负责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款物。

3.上级拨款。视灾害的严重程度及灾情发展,市政府及时向自治区政府提出增拨救灾款申请,必要时组团赴自治区和民政部进行专题汇报。

(二)救灾物资的筹备

1.食品筹备。旗市区级要设置相对固定的食品供应点,并与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厂家签订灾后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协议。各食品店安排一定数量馒头、方便面、饼干、罐头、矿泉水等主副食品供应灾民。

2.粮食、饲料筹备。市、旗市区两级粮食部门要在国家粮食储备库、地方储备库保持一定的原粮存量,必要时可按照《呼伦贝尔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指定的应急成品粮油加工企业加工成品粮油。本预案启动后,待指挥部批准后将粮食饲料发往灾区。

3.衣被和救生物品筹备。市级建立救灾物资仓储中心,购置棉衣棉被、日用品、帐篷等日常急需物品和救生衣等急救设备。购置衣被和救生物品的资金通过多渠道筹集解决。

八、附则

(一)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救灾应急预案;各旗市区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救灾应急预案。

(二)预案制定后,要向社会宣传,使广大群众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增强救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要进行演练,比如,灾民的转移安置、伤病员的抢救等。

(三)本预案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四)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