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四章 互动应用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八章 附则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泰州”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是指泰州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

  门户网站是泰州市政府及各部门统一发布各类政务信息、提供公众网上办理有关事务的大型政府门户网站,也是展示泰州整体形象的窗口。

  第三条 各部门子网站要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采取租用主网站虚拟空间和模版生成方式建设,个别应用规模较大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自行建设。

  第四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泰州”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taizhou.gov.cn,代表泰州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各部门子网站的域名由市信息中心分配为□□□。taizhou.gov.cn,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部门子网站也可以向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域名,格式为tz□□□。gov.cn,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五条 各部门子网站都应与主网站相互链接,并在首页右上方放置“中国泰州”政府门户网站logo图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门户网站由泰州市人民政府主办,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向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子网站建设方案,确保子网站技术标准统一,系统兼容互通。

  第八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各部门在门户网站上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根据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市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并负责对各部门子网站建设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条 门户网站主要提供政务类、新闻类、办事类、咨询类、公共服务类五大类信息,是市政府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媒介之一。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划分若干栏目并分配给相关部门,由部门自行负责栏目信息审核和发布。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由相关部门提供,并在主网站上公开:

  (一)《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拟作出重大决策、制定政策措施或者编制规划、计划、方案等,在出台公布之前,应当将草案在门户网站的网上听政等栏目中公开。

  第十五条 部门应做好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在本部门子网站上发布、更新下列信息:

  (一)部门职责、内设机构及联系方式;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

  (三)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四)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文件目录;

  (五)行政许可项目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行政相对人申请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加网页水印和“示范”字样);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七)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标准及其依据;

  (八)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依据。

  第十六条 部门应及时更新子网站信息内容,首页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编、报送、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系和考核制度。

  部门应当按照“先审查,后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所有上网信息的领导审核责任制,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跨部门的交叉信息(如联合执法的信息),由牵头部门负责信息的终审。

  第十八条 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保密工作遵照《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 互动应用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互动栏目设有市长信箱、部门信箱、建议提案办理、网上听证、建言献策、政务论坛、网上调查等。通过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增强与市民群众的联系沟通,方便公众网上办事。

  第二十条 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本部门信箱,及时收发、处理和答复网上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对门户网站政务论坛中涉及本单位工作的帖子,要认真对待,主动研究,汲取有益的成分,并以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 部门开发设计的网上办事系统,要在门户网站上逐步实现统一受理、统一反馈。

  第二十二条 部门应结合业务工作,大力开发交互性强的网站应用项目,做好与日常工作体系及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接轨工作。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 市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主网站正常运行,一般故障2小时内排除。

  第二十四条 部门应确定主管领导、具体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门户网站上相关信息的维护以及子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并将专职工作人员名单报市信息中心。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子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并接受市信息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未建立子网站的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电子文档信息,由市信息中心代为更新、维护。

  第二十七条 市信息中心应当对子网站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各单位。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八条 门户网站与市政务内网实行物理隔离,与市政务外网实行逻辑隔离。

  第二十九条 部门应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部门在子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提供安全保障。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信息中心根据《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泰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等规定,检查部门在主网站和子网站上信息更新维护情况和部门信箱的使用、反馈情况,并按月向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通报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在主网站和子网站上更新的信息目录提供给市信息中心。不提供信息更新目录的,视为上月没有更新。

  第三十三条 市信息中心对部门信息更新量进行统计汇总汇总结果按部门信息排行顺序定期公布。

  第三十四条 门户网站应组织开展公众网上评议,由公众评议各子网站建设和维护情况。

  第三十五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一)应公开的事项未公开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三)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四)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五)对已变化的内容未及时更新的;

  (六)公开的内容泄密的。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违反前款规定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由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职权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月度检查情况、公众评议结果与年终单位目标考核挂钩,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