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税务机关在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前,应根据税网记录的纳税人的欠税明细,填写《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明细表》(式样见附件)并作为《通知书》的附件。

  技术实现方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