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国家及省驻市有关单位:

  2004年是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第一年,我市共接收军转干部90名,其中计划分配80名,自主择业10名。是2003年的3倍,安置任务十分繁重。为了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支持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通知》(晋发[2004]1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军转安置工作的通知》(晋办发[2004]24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市今年军转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继续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待军转安置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做好新形势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照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真正把军转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中央高度重视军转安置工作,出台了中发[2004]7号文件,对调整改革期间军转安置工作做了明确规定。省委、省政府把军转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晋办发[2004]24号文件。这充分体现了各级对军队编制体制调整改革期间的军转安置工作的高度重视,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促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调整改革期间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千方百计地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好,圆满完成今年的军转安置任务。

  二、要不折不扣落实省里下达的军转干部专项分配指标。根据晋办发[2O04]24号文件精神,今年我省军转干部的分配去向重点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工商、税务、审计、技术监督、药品监管、交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管监察等政法和执法监管部门。2004年以及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在组建执法专项队伍时,各部门新增的专项编制,可按适当比例拿出部分名额接收军转干部。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监狱管理等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部门可先按分配计划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所需编制在中央下达的专项编制中调整。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驻市条管部门都必须积极完成专项指标分配任务。

  三、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按中央和省的有关精神接收军转干部。有空编的党政群机关首先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2004——2006年,3年内要拿出空编的三分之一以上名额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其中,全市按照党政机关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总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总额。进入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按实际接收人数增加编制。以上增编单位均不含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部门、单位。

  四、重点安排好计划分配的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继续采取占用空出的领导职务、超职数配备、增加非领导职数或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方法,切实安排好团职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对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现职满3年的,一般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团级领导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已满的单位可适当超职数配备,以后逐步调整到职数限额以内。对其他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也应尽可能安排相应职务。

  五、进入党政群机关军转干部的录用办法。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党政群机关继续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营职及营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党政群机关继续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

  对有突出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继续照顾使用。对转业的作战部队团级主官,在抢险救灾、抗击“非典”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因公因战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优先安排使用。

  六、分配到机关和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保留2年适应期,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保留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分流或辞退。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要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的意愿,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其签订中长期聘用合同(聘用期不包括适应期)。

  各类企事业单位在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岗位时,要尽量考虑本人意愿,分配到能发挥本人专长的地方,安排到相应的管理或技术岗位上。非本人志愿,不得在系统内跨地区安排。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军转干部工资政策。要按照《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为军转干部套改和发放工资。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工效挂钩工资等工资制度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考虑军队转业干部的实际情况,在适应期内不得随意降低其工资标准,不得实行试用期制。

  八、要把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作为军转工作的组成部分认真抓好。随调家属的安排由各级人事、劳动、军转部门下达分配计划进行安置。随调家属是干部的,可以安排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随调家属是工人的,一般安排到大中型企业单位,不受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应保留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本人的意愿,也可采取发给一次性补助费、由本人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置,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对随调家属的安排,要做到与转业干部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九、要加强领导确保军转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及市军转领导组的决定,主动接收军转干部。条管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军转部门工作,无条件地执行分配计划,按要求完成军转干部安置任务。在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多,团职干部比重大的情况下,必须加强军转安置工作的领导和检查,明确责任,实行军转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转干部及其随调家属。根据省文件精神,军队转业安置工作要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的一条重要条件。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视情况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二是在全市通报批评或在新闻媒体暴光;三是组织、编制、人事、劳动部门不予办理人员调动、录用、工资审批、职称评审等手续;四是在参加“精神文明单位”评选活动中采取一票否决制。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各级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劳动、军转等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务于九月底前,圆满完成我市2004年度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任务。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