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责任和追究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0]10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税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地税办发[1999]28号)抓好贯彻落实。同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要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督查工作力度,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

  二、要建立督查工作首办责任制。各级地税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首办责任人,对本地区地税部门的督查工作负总责。

  三、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督查工作的处、科、室、股,要指定人员负责督查事项的办理。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责任和追究制度》的通知

  2000年6月26日云政发[2000]10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责任和追究制度》已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