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六盘水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的《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字[200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4]195号)和2004年9月14日召开的公安部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就加强消防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观念,坚决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千方百计降低火灾事故死亡人数,竭尽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成效,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 金(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明达(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市人民政府高荣光、蔡军副秘书长及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消防支队各1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赵音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罗文波、韦兴国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火灾隐患举报电话:8234119 8332119.

  三、排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排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是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场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立即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损坏,或者被遮挡、覆盖的,应当场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场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场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场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限期改正。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部署阶段(9月24日至10月9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政府牵头,监察、公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教育、建设、商务、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参与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指导和督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制定实施方案。要在新闻媒体刊登(播放)排查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定期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要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新闻发布制度和重大火灾隐患公示制度,建立火灾隐患举报制度,且公布举报电话。要组织召开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积极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单位自查整改阶段(10月10日至10月25日)

  各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自查,10月25日前将《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与本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情况上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无行业主部门的,可直接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属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范围的,各公安派出所要督促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本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单位,完成《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农村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的填报工作。

  (三)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复查阶段(10月26日至10月30日)

  经贸、教育、建设、商务、文化、卫生、工商、旅游等部门应组织对本行业或本系统所属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要适时对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进行复查以及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对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于10月30日前将本行业或本系统所属单位自查整改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市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5日)

  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参与的检查组对各县、特区、区的工作开展情况和单位自查、行业主管部门复查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进行全市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切实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职责,督促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二)加快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建立火灾隐患整治长效机制。

  1、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依照《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和《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依法明确整改火灾隐患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部门、单位及领导的法律责任。建立完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行业系统督查督办制度,形成“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和“抓法人、法人抓”的运行机制。

  2、进一步完善重大火灾隐患立项整改制度和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及时立项整改;对存在固定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工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严重堵塞等极易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重大火灾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经向社会公示、曝光后仍拒绝整改的,要在火灾隐患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并进行跟踪督办,直至隐患彻底整改。

  3、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制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宣传阵地,或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将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向社会在公布,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推动隐患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坚决予以曝光。

  4、建立火灾隐患举报制度。要设立举报、投诉平台,及时受理和积极查处群众举报、投诉。

  5、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联动机制。建设、工商、文化等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协作,共同把好消防安全关,形成整改火灾隐患、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的工作合力。

  6、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定期的评估,对本地火灾事故的处置能力进行评价,针对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提请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突出重点,确保排查整治目标实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广泛动员,集中时间和力量,全力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14个方面的火灾隐患,必须逐一排查,做到无一遗漏;将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和财产重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作为整治重点。坚决消除火灾隐患,竭力遏制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四)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依法消除火灾隐患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加强监督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火灾隐患不留死角。对未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对单位实施责令当场整改、限期整改、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止违法行为、强制拆除、停产停业及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警告、罚款或拘留等行政措施或行政处罚。要加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验收和消防设施质量检测工作,强化消防产品流通、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坚决铲除伪劣假冒消防产品造成的火灾隐患。要严格落实消防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执法不严格、不到位、不作为和执法不公正、不廉洁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督查和信息反馈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期间,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特区、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于在督查中发现的工作作风不实、火灾隐患整治不力等问题,坚决纠正督促其整治,并予以通报。各级火灾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火灾隐患排查信息的收集,建立好相关台帐,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做到心中有数,适时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在每一阶段结束后要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并于2004年11月5日前上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时,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一并报送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

  2.农村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