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费的收取标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费的收取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费的收取对象为使(占)用耕地并需耕地占补平衡的用地单位,但对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单独下达追加指标的使(占)用耕地项目的用地单位,免收指标费。

  二、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费为单独收费项目,不包含其他收费项目。

  三、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费统一汇入市土地整理资金财政专户。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费要足额收取,原则上不得减收、缓收、免收,特殊情况需减免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四、调整后的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费收取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预交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费的,仍按原预交时的收费标准办理结算手续。

  五、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费收取标准随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流动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市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需要,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附件:农村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费收取标准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