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急职责

  第三章 突发粮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通报

  第四章 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第五章 粮食应急储备与调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皖政[2004]18号文件精神,现将《六安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要结合本《预案》的要求,及时制定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应急实施预案,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六安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突发粮食事件,保障粮食供给,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皖政[2004]18号),结合六安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突发粮食事件为分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紧张状态是指全市一半以上的县区的市场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4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出现群众争购现象。

  紧急状态是指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比较紧张,出现群众抢购现象。

  特急状态是指紧张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现象。

  第三条 当省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时,按全省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由市粮食、发展计划、商务、监察、财政、公安、交通、民政、农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突发粮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实施预案,建立粮食应急机制。

  第七条 当市场出现本预案第二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时,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全市突发粮食事件的状态,提请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条 本预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第二章 应急职责

  第九条 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责是:

  (一)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判断突发粮食事件的状态,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工作。

  (二)指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粮食事件变化情况。

  (四)根据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当地驻军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十条 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

  (四)向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相关部门职责:

  (一)粮食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计划;负责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收储和动用建议;负责收集掌握全市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理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二)发展计划部门负责解决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供电部门保障粮食加工重点企业的应急用电,协调铁路部门安排好粮食运输。

  (三)商务部门负责协调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应急粮食供应;必要时通过粮食进出口业务进行粮食总量平衡的调节。

  (四)监察部门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五)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突发粮食事件应急资金,审核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所需的有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六)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对出现粮食抢购的地方,要安排警力维持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为应急粮食运输车辆提供畅通保障。

  (七)交通部门负责及时做好运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调运的需要。

  (八)民政部门负责及时通报灾情、荒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九)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保生产规模和品种。

  (十)物价部门负责粮食价格监测预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当粮食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十三)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十四)新闻单位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突发粮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通报

  第十三条 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粮食市场行情定点、定时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网络系统。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市内外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市场监测机制。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中国粮食网等途径,建立覆盖全市的信息监测网络,了解和掌握全市市场信息。监测网络的构成:

  (一)县粮油信息中心。

  (二)粮食批发市场。

  (三)粮食购销企业。

  (四)粮油连锁店(或超市)。

  (五)粮食储备库。

  (六)粮食加工企业。

  第十五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粮食市场监测点,负责本辖区内粮食市场价格的信息收集工作。各监测点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系统。定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掌握市场总需求、总供给和库存、销售、价格变化情况,做好相关数据、资料的汇总工作。

  第十六条 各监测点应保持与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的网络畅通,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析各监测点报送的市场价格信息和统计资料,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在市场发生波动的情况下,及时向省、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粮油信息发布制度。特殊时期建立粮油价格信息日报制度,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工作方案:

  (一)启动各地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当地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军粮供应站、国有骨干粮店、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

  (二)优先做好当地驻军、大中院校、城乡低保、贫困山区、库区、灾区等特殊群体的粮油供应工作。

  (三)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四)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各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油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加强对重点网点的监测,分析出现突发粮食事件原因,科学预测粮食价格走向。

  (五)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六)正确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本预案第二十条所列工作方案外,还可以依法申请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本预案第二十一条所列方案外,还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等应急措施。

  第五章 粮食应急储备与调度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应当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建立和充实市级、县级粮食储备。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的原则是:若县区粮食商品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当地本级储备粮,再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县级储备粮不足,则申请运用省级储备粮。

  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程序是: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市粮食、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承储企业应根据同级粮食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规模,及时将已动用的地方储备粮补充到位。

  第二十六条 各承储企业必须服从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地方储备粮的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