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议受理

  第三章 评议主持人和参加人

  第四章 评议程序

  第五章 执行与落实

  第六章 附则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信访问题评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淮南市信访问题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增强信访疑难问题处理的透明度,确保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评议,是指信访机构以评议的形式,听取参加人的陈述、申辩、质询和质证,并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道德规范,实事求是地对信访事项进行评议,做出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需要进行评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信访评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实事求是,妥善处理;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二章 评议受理

  第五条 信访评议由信访部门负责受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受理评议:

  (一)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已做出的处理决定或对复查机关做出复查处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评议的;

  (二)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经多次复查,认定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得当,信访人仍坚持信访,需要举行评议的;

  (三)重大群体性上访,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访,需要举行评议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评议:

  (一)对信访人权利影响轻微,无评议必要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或已有司法裁定(决)的;

  (四)行政执行行为。

  第八条 信访人或信访事项原办理、复查机关要求评议的,应当向信访机构提交书面评议申请,信访机构审核后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信访机构审核认为需要评议的,应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30日内举行评议,并在举行评议的7日前,将评议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通知信访评议参加人。

  第三章 评议主持人和参加人

  第十条 评议主持人由受理信访事项的信访机构或相应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并指定专人记录、录音或摄像。

  第十一条 评议参加人包括评议主持人、评议员、信访人或信访人委托代理人、信访事项承办人、及其他信访事项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评议主持人在评议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决定举行评议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评议的延期、中止、终结;

  (三)通知其他评议参加人;

  (四)审核信访人的回避申请;

  (五)询问其他评议参加人;

  (六)接收有关证据;

  (七)宣布评议结论;

  (八)维持评议秩序;

  (九)本办法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议员由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人士组成。

  第十四条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评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评议参加人回避;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评议会纪律。

  第十五条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评议,应在评议前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及时效;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做出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及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

  第十七条 评议会工作人员由主持人指定,负责会务及评议记录、录音、摄像工作。

  第四章 评议程序

  第十八条 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公布评议事由、评议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评议会纪律;

  (三)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提供相关证据;

  (四)信访事项承办人通报信访事项的事实、过程、政策法律依据,提出处理建议;

  (五)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信访事项承办人进行答辩和举证;

  (七)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

  (八)信访事项承办人最后陈述;

  (九)评议员提问、质询和发表意见;

  (十)主持人组织信访评议员对评议信访事项的事实、法律政策依据及处理建议进行讨论,并形成评议结论。

  第十九条 评议纪律:

  (一)未经主持人允许,评议参加人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未经主持人允许,评议参加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

  (三)未经主持人允许,评议参加人不得随意退场;信访人中途退场的,按放弃评议权利处理。

  (四)评议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五)会场内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有其他妨碍评议秩序的行为;

  (六)评议会场禁止吸烟,关闭移动电话和寻呼机;

  (七)对违反评议秩序的,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条 评议结论由举行评议的信访机构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15日内送达信访人。

  第二十一条 信访评议结论为本级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听证笔录应经参加评议会的人员签字或盖章,听证资料由组织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评议主持人对评议情况做出评议报告,报送组织评议的部门或单位备案。

  第五章 执行与落实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事项经评议形成最终结论,相关部门或单位必须按照评议结论执行。受理和承办单位必须及时跟踪督办,确保评议事项尽快处理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对无故拖延、推诿或拒不执行评议结论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将严格按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