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内政部内授中民字第0930721220号函修正发布第3点条文
三、本基金之贷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一点二,贷款期限不得逾十年。但情形特殊者,得酌予延长,最高不得逾十五年。
公布日期:2004-09-21施行日期:2004-09-2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内授中民字第0930721220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9-21
施行日期 2004-09-21
发布部门 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内政部内授中民字第0930721220号函修正发布第3点条文
三、本基金之贷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一点二,贷款期限不得逾十年。但情形特殊者,得酌予延长,最高不得逾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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