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59号)精神,省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等部门制定了《福建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2004年9月10日)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经济发展的重大传染病。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疫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艰苦努力,我省防治血吸虫病(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尤其是近几年来,各地结合经济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农田水利建设和爱国卫生运动进行螺区改造,进一步改善了原疫区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取得了巩固血防成果、经济开发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多重效果。目前全省原14个流行县(市、区)中,已有云霄、华安、同安、南安、仙游、莆田、平潭、闽侯、福安等9个县(市、区)原螺区环境得到较好的改造,已连续多年监测未发现钉螺、病人和病畜;福清、霞浦、漳浦、龙海、长乐5县(市),通过多年的监测,也未检出阳性钉螺、病人和病畜,有效地巩固了消灭血吸虫病的成果。但是,由于我省原疫区环境复杂,特别是原重疫区的福清、霞浦、漳浦、龙海、长乐5县(市)、每年均有残存螺点发现,而这些螺点,绝大部分分布在经济开发区内,这里有来自尚未消灭血吸虫病地区的务工人员,传染源的输入仍有可能,血吸虫病死灰复燃的危险依然存在。为巩固我省消灭血吸虫病的成果,根据《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国办发[2004]59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工作方针和“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疫区分别采取相应的防治策略,重视和加强健康教育,尤其是针对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教育;重视和加强与农业、水利、林业工程结合,改善自然环境,切实消灭钉螺。

  二、目标到2005年,漳浦、龙海、长乐三县(市)力争消除现有钉螺区,力争不再发现新的螺点与有螺地段;福清市、霞浦县要在2005年将现有钉螺面积减少50%以上,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到2008年,福清、霞浦两县(市)将现有的残存钉螺面积压缩90%;到2015年,福清、霞浦两县(市)消灭现有的残存钉螺。其余县(市、区)继续巩固血防成果。

  三、策略和措施

  (一)原疫区监测。按照全国及我省血吸虫病监测方案的要求,坚持螺情、病情的经常性监测,进行新感染和外来人员调查。及时、有效地防止疫情的发生,巩固防治成果。

  (二)环境治理。坚持以环境改造灭螺为主的治本策略,紧密结合经济开发、水利工程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及生态林建设,重点抓好投资少、见效快的长效型、根治型血防综合治理项目,铲除残存钉螺孳生的条件。各地要认真总结原螺区环境综合治理的经验,重点抓好有螺地区的环境整治工作。具体要求是,福清市现有的29\^2万㎡有螺面积要结合水利、农田建设,重点抓好东张水库低干渠、建新及香城水库渠道、市自来水源头的可洛溪等有螺环境的改造;霞浦县当前首要任务是尽快查清螺情,并根据有螺面积大小,制定灭螺中长期规划,并抓紧组织实施;漳浦县要对有螺地区的山坑溪流,进行综合治理工作;龙海市的有螺地区,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抓好“兴林抑螺”工程的落实。长乐市要结合水利建设对有螺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其他9个县(市、区)因多年来未认真开展查螺,除立即组织力量全面调查外,还要认真统计尚未改造的原有螺环境,然后采取相应的综合治理的对策,限期改造原螺区环境。

  (三)健康教育。切实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原疫区群众的忧患意识,自觉参与血防监测巩固工作。14个原疫区县(市、区)卫生、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运用一切行之有效的办法,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血防知识、形势和任务的宣传教育,以提高大家对血防工作的重要性、科学性和长期性的认识,使大家共同关心、参与血防工作。要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卫生城镇和新村建设,进一步搞好健康教育和改水改厕及环境改造工作,以改变不利于健康的传统种植、养殖和生活、生产习惯,增强原疫区群众的血防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原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巩固消灭血吸虫病成果的领导,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的血防工作机制。原疫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水利、卫生等部门,要经常深入重点螺区和外来人员集中居住的地区,检查指导和协调血防工作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做好有螺环境的改造和外来传染源的监测工作。对发现有螺的乡(镇)村,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发动群众,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采用土埋、药杀等办法限期消灭,严防钉螺扩散蔓延。原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原疫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4]236号)中规定的职责,齐抓共管,卫生、农业、水利和林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血防工作。加强对血防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血防计划的实施。原疫区乡(镇)人民政府也要认真完成血防工作任务。

  (三)加强血防队伍建设。原疫区人民政府要协调人事部门,从大、中毕业生或有实践经验的防疫人员中调整充实血防监测队伍。福清、霞浦、漳浦、长乐、龙海5县(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应配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血防专业干部;农业部门应配备与血防监测任务相适应的农业血防干部。其他县(市)可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指定专业人员从事血防监测工作;在畜牧兽医部门内指定专业人员从事家畜血防监测工作。凡是钉螺历史资料散失的县(市),应聘请退休或调离的老血防干部,帮助重新建立图、卡、账、册,并深入原螺区,认真做好现场移交工作。要落实血防人员的福利待遇。对现有的专业人员,要加强技术培训与管理,以提高他们的业务技术水平。

  (四)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负责的要求,把血防经费列入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省财政对困难地区人、畜血吸虫病的预防、监测、购买灭螺药物和血吸虫病重大疫情的处理给予适当补助,对重大灭螺工程项目给予适当支持。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并对县、乡两级开展血防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血防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与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原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血防规划中确定的防治任务,分别安排和落实所需要的经费,确保各项监测和防治措施的落实。省卫生、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血防任务筹措资金,优先在疫区安排综合治理项目。

  五、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一)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原疫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有关地区要将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定目标责任书。对没有实现防治工作目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监督检查。

  原疫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实行述职制度和规划目标考核制度。省地方病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会议,将听取有关地区和部门关于履行血防工作职责情况汇报。疫区各级地方病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要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通报同级地方病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病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中期考评和终期评估。

  省地方病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分别于2009年、2016年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考评和终期评估,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中期考评情况对2015年的目标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