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4]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

  (二)南部县、西充县、阆中市、营山县、仪陇县、蓬安县每月280元(每日13.38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每小时3.70元;

  (二)南部县、西充县、阆中市、营山县、仪陇县、蓬安县每小时3.10元。

  以上标准从二○○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