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安监局、晋城煤炭运销分公司、乡镇煤运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关于<晋城市地方煤矿维简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03]43号)中地方煤矿维简费由市、县(市、区)集中使用的部分从1O月1起停止执行,各级煤炭主管部门与各级煤炭公司务于11月15日前结算清10月1日前集中的地方煤矿维简费,要及时划转各级财政专户。

  二OO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