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二月七日
公布日期:2004-09-17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内地税字[2004]22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9-1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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