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民政厅、财政厅、农办、统计局:

  今年以来,我省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共同努力,推进工作,使之成为一项惠及农村千家万户贫困群众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截止今年8月底,全省保障农村特困人口75.3万人,基本实现了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农村特困群众“应保尽保”的目标。但是,由于农村低保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当前一些地方存在着保障范围宽严把握不够准确,具体办法不够完善,工作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低保各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保障范围,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健康有序稳定开展

  (一)严格把握保障范围。经过半年多的努力,我省农村低保已基本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应保尽保”目标。按照现行保障标准,从总体上看,目前的保障人数和保障人数与农业人口的比重,是符合我省农村实际情况的。现阶段,各地要严格按照省里确定的保障范围,保持低保对象人数的相对稳定。要防止放宽入保条件,盲目扩大保障范围,引发相互攀比等新的矛盾,增加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各级正常工作的因素。各地如有自行出台对特殊群体增加救助的政策,不应纳入农村低保工作范围的,其所需资金由当地自行负担。

  (二)科学核定保障标准。现阶段的农村低保标准,是在有关部门反复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的,是与我省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不得低于省定保障标准;已享受省级补助资金的地方,保障标准超过省定保障标准的,省级财政不安排此项补助。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各地在工作实践中,要注重各项具体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民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工作规律,认真总结经验,重点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完善低保管理制度,健全实施办法,坚决堵塞漏洞。

  二、精心组织实施,实行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动态管理

  (一)实行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动态管理制度。即年初评定,一定一年的做法。上年底,各地要按照低保动态管理的要求和规定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评定,符合低保条件的,下一年度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应做好工作,按规定程序操作,将其及时退出。原则上低保对象每年评定、调整一次。上年底(或次年初)确定后,当年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再增加保障对象,保持低保对象人数的相对稳定,并形成制度。随着各地加强“三农”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在年景基本正常和保障标准未作大的调整情况下,低保对象人数将呈逐步减少的趋势。

  (二)关心突发性生活困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济。对于当年因病、因灾、因残等原因发生生活特殊困难的群众,要按照现行救灾救济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济;在下一年的低保工作动态管理中,经过统一评定,对其中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三)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帮困格局。在政府承担贫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要重视社会力量在社会帮困资金和服务方面的补充作用。要调动社会各方面扶贫济困的积极性,引导民间帮助组织和行为,加强对民间帮困的规划、指导和监督,逐步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会救济格局。

  三、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资金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省级低保资金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严格执行《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04]9号)中有关农村低保资金激励和约束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省级对县(市)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实行一年核定一次。(2)当年结余资金省里不收回,超支部分省里不补助。次年所需资金比上年核定的省补助资金有结余或增支的按上述文件的政策规定执行。(3)2005年度省级农村低保补助资金,以2004年省核定的70.6万人及其各县(市)核定数为基数,超过部分按上述文件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后由民政厅、财政厅上报省政府批准执行。(4)从2005年起,省级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实行年初一次下达核定的指标,本年度分两次下拨经费。

  (二)严格执行低保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地低保资金(含五保对象补助资金)一律进入低保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封闭式运行,确保低保资金安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挪用和挤占。发现个别地方挪用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责令纠正,在本年度内必须如数归还国库,进入专户,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三)合理确定各级资金负担比例,落实本级负担资金。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市、区、乡(镇)和县(市)、乡(镇)的资金负担比例。设区的市对财力困难的区,要加大扶持力度,适当减少区级负担比例;对财力困难的乡镇不宜安排过大的承担比重,有条件的地方可不安排乡镇负担。地方负担的资金,各级财政要优先安排,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对今年下半年资金到位有困难的地方,各级要采取多种有力措施,及时给予调整,把低保资金如数落实到位,保证及时发放,决不能出现政府失信于民的现象。

  (四)全面实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为保证低保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要尽快推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凡条件具备的地方,2005年1月起应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尚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方,民政部门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抓紧与有关金融单位协商沟通,争取支持,尽快实现社会化发放。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资金周转时间,方便保障对象,确保低保对象及时足额领到低保金。

  四、加强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

  (一)不断完善农村家庭收入计算办法,合理解决家庭收入核定难问题。要以县为单位,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家庭结构,抽取不同类型家庭进行模拟计算研究,统一计算口径,使农村家庭收入计算办法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革命“五老”定补不计入家庭收入。革命“五老”人员是指我省在建国前为革命作出过贡献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对于革命“五老”人员按省有关文件规定取得的定期生活补助,应视为“荣誉津贴”,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扣除所发定期补助金额后,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应纳入农村低保。对于“五老”人员遗孀,应与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的遗孀及其他特困人员同等对待,符合低保条件的,一视同仁纳入低保。

  (三)加强农村低保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农村低保档案管理,是做好农村低保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各地要普遍建立“一镇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的档案管理制度,即:乡镇有一个档案柜,村有一个档案盒,每户一个档案袋。有关文件资料要装订成册,整齐划一,为农村低保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四)加强农村低保宣传针对性。为解决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各级政府挤出资金,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群众的关心和帮助。各地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各项政策的宣传,使广大群众进一步全面了解相关政策,提高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参与能力和水平。要引导、鼓励和帮助广大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学习技能、勤劳脱贫致富。同时,要大力宣传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教育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能推卸赡养责任。对于个别农村家庭为达到单独享受低保金的目的,让老人分户独立生活的行为,一经发现,要纠正其不当行为,取消低保资格。

  (五)加强低保业务培训。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地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省民政厅将加大培训力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民政厅重点负责市、县(区)民政部门领导的业务培训;各市、县也应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工作骨干的业务培训。

  五、做好年度低保工作检查和明年资金预算

  今年是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第一年,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农办、统计等部门对今年农村低保工作进行全面自查,通过自查,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进一步研究解决的办法。年度检查的重点是: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各地本级负担资金预算安排及到位情况、低保对象身份核对情况等。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民政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各地进行抽查。通过检查,在严格保障范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合理核定明年保障人数,并据此确定各级资金负担比例,提出明年所需资金的预算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