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301432842号令修正发布第23条条文
第23条 互助金应于事实发生之次日起一年内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但重大伤病住院医疗互助,自出院次日起算。
公布日期:2004-09-13施行日期:2004-09-1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法规字第09301432842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9-13
施行日期 2004-09-13
发布部门 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301432842号令修正发布第23条条文
第23条 互助金应于事实发生之次日起一年内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但重大伤病住院医疗互助,自出院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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