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市残疾人享受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残疾人优惠政策,加强和规范《残疾人证》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办证工作

管理和统一核发《残疾人证》是国家赋予残联的行政管理职能,是各级残联的重要职责与任务,也是落实残疾人扶贫解困、分散按比例就业、福利待遇等优惠政策的依据。统一制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深入发展的需要,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办理残疾人证工作,认真做好残疾人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严格发证程序,规范证件发放工作

各区政府和各级残联要严格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认定发证。对前来办证的人员必须是本人申请出面(因重度残疾不能到场的,具体负责办证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并出具身份证或户口本、居住所在地居委会的证明、二寸免冠彩色近照、县或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等证件。对于明显残疾,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如:盲人、截肢、小儿麻痹,可直接认定发证;对于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经由县及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后,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方可认定核发,并要在残联登记注册,严格执行统计建档制度。

三、加强发证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监督,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各区政府及各级残联要严格办证标准,坚决杜绝办理“人情证”。在办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1997年下发的《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中“残疾人证工本费由各省级财政负担,不得向残疾人收费”的规定,切实维护广大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开展自查、抽查工作

为加强《残疾人证》发放工作,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决定对全市残疾人证发放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区要于2004年10月中旬前对所属区域的残疾人证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10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残联。市政府将在2004年10月下旬组成检查组到各区进行抽查,重点是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就业上岗证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残疾人证、就业上岗证将一律销毁,并对办证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对已经康复的持证人,残疾人证也要注销。

五、加强福利企业残疾人证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税务等部门在福利企业年检时,要会同各级残联审核被安置残疾人员的残疾人证和就业上岗证,两证齐全且符合办证条件的,可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否则,不予享受优惠政策。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