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湘潭市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湘政明电[2004]8号)精神和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矿井达标验收标准的要求,认真吸取湘潭县双扶煤矿"7.14"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扭转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现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强化安全监管,坚持办矿标准,依法整顿,强化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升矿井的本质安全,扭转事故多发局面,遏制重特大事故,大幅度降低一般死亡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廖国锋任组长,严新民、谢述忠、赵庆成、陆海明、杨兴好、陈术贤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煤炭行管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术贤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煤炭行管办。各县(市)区和市属国有煤矿均要成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整治工作领导班子,以保证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凡是证照全无的矿井,一律按非法矿井予以关闭取缔;一证多井出煤的矿井,按非法矿井论处。同时坚决打击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现象和严重超深越界行为。

  (二)对省确定为遗留问题矿井,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未取得"五证"的,一律予以关闭。

  (三)证照齐全但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坚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2004年12月31日前)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依程序吊销其有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四)继续深化合法矿井的安全整治,落实矿井防治灾害的安全技术措施,提高安全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扎实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矿井的抗灾防灾能力。

  (五)全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四、工作重点

  (一)地方国有煤矿

  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进行全面整治,加大安全投入,提高装备水平,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凡通风系统不合理、防治瓦斯与水害措施不落实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证照不全的矿井必须依法按程序申办"五证",严禁非法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二)乡镇煤矿

  1、坚决关闭非法小煤窑,并建立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煤矿的死灰复燃。

  2、对"四证"齐全的煤矿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要求整改达标;对省同意保留的矿井,在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前禁止原煤生产,按《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一矿一方案、一矿一责任领导进行停产整改,整改后经市、县两级验收并报省审查批准同意发证后,才能进行原煤生产。具体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整治:

  ①整治生产系统。要求着力解决安全出口问题,每个生产矿井必须有2个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确保安全出口行人畅通。

  ②整治通风系统。要求完善通风设施,坚决杜绝无风、微风作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③整治井下电气设备。第一,解决井下电气设备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装置。第二,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均为煤矿许用的防爆电器。第三,使用的电缆必须是阻燃电缆。

  ④整治井下通讯设施。要求主井绞车房、井底车场、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采掘工作面均应安装本质安全型防爆电话,确保通讯畅通。

  ⑤整治提升设备。要求一律使用矿用提升设备,严禁使用调度绞车作为主要提升设备,同时煤矿提升设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93条的规定装设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

  ⑥配齐配足自救器。要求每个矿工下井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⑦整治防排水系统。要求每个矿井制定防排水措施,配齐探放水设备,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⑧整治电源线路。要求煤矿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井下配电网路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并确保过流和短路保护装置完好、可靠。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⑨加强技术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每个矿井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

  ⑩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要求每个矿井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有偿救护协议。

  3、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冒险作业的矿井及一证多井的矿井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部署阶段。时间为8月中旬至9月上旬。全面发动,层层动员,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湘政明电[2004]8号通知精神和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矿井达标验收标准,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用正反两方面的教材教育煤矿法人代表、管理人员、井下作业人员,不断增强依法办矿、安全办矿、自觉守法的意识。同时各县(市)区和市属国有煤矿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订继续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深化整治阶段。时间为9月上旬至12月上旬。由各矿井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查、整改。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2月20日前为各县(市)区政府组织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向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12月下旬为市政府组织验收阶段。

  六、主要措施

  (一)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按照"企业为主、县乡组织、部门配合、县市验收"的原则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省湘政明电[2004]8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做好各自的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整和充实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机构和领导成员,做好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分类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和整治力度。要坚决依法关闭技术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小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按照《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治。高瓦斯矿井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凡十二字方针不落实、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灾害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整改到位之前坚决不允许恢复生产。对有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凡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综合排水能力达不到要求的矿井没有整改到位之前坚决不允许恢复生产。

  (三)加强对煤矿"五证"(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管理,对达不到发证标准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活动。严格煤矿安全设备与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落实煤矿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安全投入,及时完善各项安全设施,落实技术措施。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和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矿长资格审查考核,督促煤矿企业配备懂专业的安全技术人员,落实职工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

  (四)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要结合整治工作,加大对煤矿的安全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规程要求、存在隐患的矿井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监督落实整改;对经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标准或拒不整改的矿井,要依法决定和移送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按照省湘政明电[2004]8号通知的要求,层层落实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制,强化专项整治措施,健全和完善考核机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对继续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整治职责不落实的,按行政责任追究制追究责任;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照国务院第302号令、省人民政府第148号令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本方案,组织阶段性检查和年底验收,验收标准仍按潭安发[2002]21号《关于转发〈湖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矿井达标验收标准〉的通知》的标准组织验收。9月上旬将各自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