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驻玉各部队,各民主党派玉林市委会:

  玉林撤地设市以来,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事项做过一系列的规定。但是,随着机构和人员情况的变化,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行文不够规范、文件质量不高、报送文件份数或多或少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为了进一步理顺行文关系,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公文办理程序,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玉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玉林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含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同)报送公文的有关事项重申和强调如下:

  一、关于规范行文的要求

  (一)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驻玉各部队,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属于党委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党委(工委、党组、总支)名义报市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政府(管委)或部门名义报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应向市委行文,主送单位为“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向市人民政府行文,主送单位为“市人民政府”;报市委的文件如果需要市人民政府知道,主送单位应当写“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如果需要市委知道,主送单位应当写“市人民政府并报市委”。

  (二)各县(市)区、市直(中直、区直)各部门、各单位主送“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由市委办公室负责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分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主送“市人民政府并报市委”的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市委办公室负责分送不担任市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市委领导同志阅。主送单位为“市委、市人民政府”的上级文件(传真),属于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市委办公室主办;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办理结果互相告知。

  (三)除有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特殊交办和需要直接报领导同志个人的绝密事项外,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公文,必须送至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以部门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多头分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以免出现公文倒流、领导批示“撞车”等现象。

  (四)直接向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送情况报告一般不要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的领导同志。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情况报告,一般应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时报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直接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必须附上领导同志原批示的复印件。

  (五)除有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特殊交办和需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外,领导同志收到部门直接报送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请示公文,应即转市委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未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县(市)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管委)发文,不得要求各县(市)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管委)的领导同志参加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也不能要求各县(市)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管委)向本部门报文。未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政府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二、关于报文内容的要求

  (一)“报告”不能夹带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和帮助解决的请示事项。“报告”文种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请示”文种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和帮助解决的事项。凡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应使用“报告”文种上报;凡要求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要求解决的事项,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增拨经费等,应使用“请示”文种上报,不得夹带在“报告”之中。

  (二)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请示问题,应坚持一文一事。一件“请示”公文只能向上级机关提出请求就某一方面工作作指示,请求批准某一事项或者请求解决某一问题。请示一个问题,可以提出相关要解决的几个事项,但必须是与同一个问题密切相关的几个方面,同时还必须是能给予一次性批复和解决的。不要一文多事,以免增加办理难度,影响办事效率。

  (三)各县(市)区、市直(中直、区直)各部门召开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周年会活动,一般不要邀请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发贺信和接见会议代表;各种商业性节庆活动不得邀请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县(市)区、市直(中直、区直)各部门兴建的纪念物、建筑物和创办的出版物以及周年纪念等,原则上不得请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题词、题字。不得请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为商业性活动和单位题词、题字。

  (四)各县(市)区、市直(中直、区直)各部门举办会议、活动确需邀请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应按有关规定以书面请示形式按程序分别报批,一般不以请柬形式邀请。

  (五)市直各部门在上报要求转发或批转文件的请示时,应同时报送批转、转发通知的代拟稿,并附上文稿引用的有关文件以及相关资料。要求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应按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的会议通知格式代拟会议通知;参会单位的排列:先是各县(市)区,其次是市直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单位;市直单位的排列按市委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明确公文受文单位及简称的通知》(玉办发[2004]49号)确定。凡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部门会议上讲话的,一律在请示的同时附上讲话代拟稿及磁盘。

  (六)各县(市)区、市直(中直、区直)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协调工作。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请示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必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按时参加主办部门召开的协调会议,及时提出意见。主办部门上报时,若是开会协商意见一致的,要有协办部门负责同志的签字;若是发文征求意见的,要将协办部门的书面意见(盖公章)一起附上,并说明协调情况;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请示”中必须明确、具体地列出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及理据,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并附上协办部门的意见(原件)。凡未经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充分协商的问题不得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七)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要请示市委、市人民政府;凡本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转发。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市直(中直、区直)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上的讲话(含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若需要贯彻落实的,由部门负责传达贯彻,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再印发。

  (八)市委或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各领导小组(含指挥部、委员会等,下同)要敢于负责,真正发挥议事协调作用。凡领导小组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要请示市委、市人民政府;凡领导小组发文能够解决的(诸如会议通知、实施方案及一般性文件等),不要请求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凡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如果不涉及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和正副秘书长,由领导小组自行发文调整。

  三、关于报文时限的要求

  (一)各县(市)区、市直(中直、区直)各部门需要请示市委、市人民政府(含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市委、市人民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办理过程。

  (二)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处级领导干部临时因公出国(境)的请示件,应按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外事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玉办发[2004]37号)要求,须由各县(市)区、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人签发。如涉及党政主要领导本人的,可采取相互签发的办法,且提前3周时间上报,急件至少应提前10天,并在请示中说明理由。

  (三)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给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知;对属于需要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对其中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事项,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把有关办理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对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部门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并抓紧汇报办理结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拖延不办。

  (四)市委、市人民政府联合召开或分别召开的会议,如果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准备并报送会议材料的,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准备,并经本级党委(工委、党组、总支)书记或县长(市长、区长、管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后按规定时间上报,不得超过时限,以免影响会议准备工作的有序进行。其他情况下,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需要各级各部门报送有关数据、材料、总结的,也照此办理。(五)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需要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在报送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四、关于报送文件份数的要求

  (一)报送市委的文件份数:主送“市委”或“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分别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各5份,报告分别送10份;需要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审批的请示送20份;需要提请市委书记会讨论的送10份。主送“市人民政府并报市委”的文件分别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各5份。报送的文件如有附件,一般应与主件份数相同并尽可能装订在一起,如附件较厚、制作复杂,可送5份。报市委同时报市人民政府的重要简报、资料分别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各20份;全市性重要会议简报送20份,一般性简报、资料送15份。

  (二)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文件份数:主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并报市委”的请示送5份,报告送10份;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审批的规范性文件送25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办理事项的反馈情况报告送20份。报送的文件如有附件,一般应与主件份数相同并尽可能装订在一起,如附件较厚、制作复杂,可送5份。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报市委的重要简报、资料分别各送20份,全市性重要会议简报送20份,一般性简报、资料送15份。上报文件应当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