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及《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省政府第124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2]27号)等有关规定,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1、进一步提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9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发布施行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视并不断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是,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是: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依法行政还面临一些体制性障碍;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一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还不强,水平还不高;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依法行政的进展不平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根本途径;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注重制度建设,以创新的精神推动依法行政,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及“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要求,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效率的提高,促进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经过五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初步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3、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要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正确界定政府的职能,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必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实施行政许可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得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未经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委托,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加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建设,引导和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现有隶属于行政机关的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以及经济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应当在人事、经费、资产等方面与所属行政机关逐步脱钩。转变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社会管理职能。健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公共服务意识,逐步建立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加强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警研究和报告,完善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4、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各级政府应当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高效政府的目标,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政府职责、设置组织机构、确定人员编制。重点是市政府部门与区政府、安源经济开发区,以及市政府部门之间的职权、职能交叉问题。解决的原则是职权法定、责任明确、权责一致、高效实用、适当下移。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局要尽快建立政府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

  5、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的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积极探索利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政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行政指导不得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订立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等行政合同,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决定。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尽快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创新管理方式。

  6、推进政务公开。加快政务公开法制化建设。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依法公开,重点是公开各级政府的事权、人事任免权、财权以及政府部门的职责、办事依据、程序、过程、结果、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处理途径等。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也应当依法公开。要创造条件,使公众能够方便、及时地查阅政府信息。创新政务公开的载体,在采用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墙、政务公开指南、新闻媒体等形式的同时,加快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和政府网站建设。市、县(区)档案馆要建设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7、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的发展观。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政府决策时,必须充分兼顾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社会和民众,特别是困难群体的承受能力。注意决策的系统性、协调性和连贯性。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发挥行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在纠纷预防和解决中的作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施行前,应当经过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论证。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维护法制统一

  8、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和机构编制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萍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按时报送年度计划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原则上政府常务会不予审议。

  9、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和听取、采纳情况说明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遵循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众有重大意见分歧,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通过报刊、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说明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规范性文件通过后,一般应在《萍乡日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10、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清理制度。制定机关要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上位法对原有法律规范作出重大调整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上位法施行前进行修订。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认为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经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处理。

  四、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机关下设多个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可以合并组建综合执法机构,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12、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机关应将本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制度,健全投诉举报、评议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罚缴分离等制度。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减少行政执法环节,适当下移执法重心,执法的重点放在县、区一级,市一级主要负责管辖重大复杂的案件和指导督促县、区的执法活动。行政处罚权的委托必须具有规章以上的依据,并且只能委托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许可权的委托必须具有规章以上的依据,并且只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执法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建立行政执法奖励制度,每年评选优秀行政执法人员,并予以奖励。完善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把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依法行政评议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每年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凡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13、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每年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14、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各级政府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实施情况的需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调离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对已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度审查,并且每5年换发1次。

  五、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5、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各级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

  16、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按照《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规定,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下级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颁发后一个月内依法报送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当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通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在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应当依法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17、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行政机关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采取网上申请行政复议等便民措施,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审理简易程序。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案卷公开查询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拟作出维持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分管政府法制的负责人签发;拟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行政复议机关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由行政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后才能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对违反行政复议法的人和事,必须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8、创新层级监督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执法督查、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强化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能。

  19、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赔偿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明确行政补偿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探索建立行政补偿制度。

  20、加强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行政机关应当完善群众举报、新闻曝光案件追查等制度,对反映的问题应当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六、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1、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法活动。各级政府、各部门每年应当举办2次以上法制讲座,实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22、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设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基地,按要求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轮训。有关单位应当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23、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做到5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将《纲要》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对贯彻落实《纲要》和本实施意见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24、分解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任务。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纲要》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其他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注重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和完善《纲要》及本实施意见的配套政策措施,以创新的精神做好工作。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形成的经验要及时总结,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25、大力宣传《纲要》和实施意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把思想统一到《纲要》的精神上来。要通过组织自学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方式,不断加深对《纲要》的理解,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学习、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

  26、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队伍,把政府法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大力推进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贯彻执行《纲要》和本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积极履行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