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四年九月一日
公布日期:2004-09-10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鄂国税函[2004]24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9-1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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