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请示》(闽)价[2005]房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规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旧机动车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属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范畴,其行政许可应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根据国务院412号令的规定,我委已拟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在上述办法出台之前,对有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应在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暂按1996年11月我委制定的《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