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我局制定的《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费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 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被征用房屋的个人将取得的房屋拆迁补偿费收入汇出境外,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付汇征免税证明时,应提交有关资料。其中,《发、领征用私房补偿通知(收据)》是必须提供的资料之一。

  据了解,现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拆迁补偿费不再出具《发、领征用私房补偿通知(收据)》。因此,我局决定停止执行《通知》第二条 第五款内容。今后,被征用房屋的个人在申请出具付汇征免税证明时,不需提供《发、领征用私房补偿通知(收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