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公布日期:2005-02-26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豫地税发[2005]第1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2-2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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