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04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融政土[2004]2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福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1.9661公顷(其中耕地30.88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福清市城头镇峰前村水田0.5465公顷、旱地0.0385公顷、林地0.0120公顷,后俸村水田12.0373公顷、园地0.0576公顷、其它农用地0.3508公顷;海口镇牛宅村水田17.8810公顷、旱地0.3790公顷、园地0.1395公顷、其它农用地0.523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3450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32.3111公顷作为福清市2004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31.9661公顷计入福州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清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