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控制道路运输易脱落、扬撒物资污染,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控制对象、范围及目标

  1、控制对象:从事易脱落、扬撒物资运输的车辆及单位和个人。

  2、整治范围: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省道、县道、城市道路。

  3、控制目标:2005年底基本控制汽车运输煤炭、石灰、渣土、钛铁精矿等物资在整治范围内的脱落扬撒污染问题。

  二、控制措施

  (一)依法运输。在控制区域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易脱落扬撒物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防止造成路面损坏、污染。

  1、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3、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4、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严密封盖,不得沿街撒落、泄漏。

  5、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资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二)严格执法。各县、区政府和各相关执法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道路运输易脱落、扬撒物资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1、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装载要求,遗洒、飘散载运物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整改。

  2、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在城区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沿街撒落、泄漏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5、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资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三)加强源头管理。对易脱落、扬撒物资生产企业和建筑工地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管理,不得对无防脱落扬撒措施的运输车辆进行装卸,从源头上有效控制道路运输脱落扬撒污染。

  (四)鼓励采取专业化密闭运输方式。政府鼓励货运经营者采取密闭运输方式进行易脱落扬撒物资的运输。相关部门制定完善车辆改装相关技术规范和改装车辆变更手续程序,方便货运经营者改装车辆、变更手续。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在2005年2月28日前,各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在本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及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集中宣传动员(2005年2月28日至4月10日)。一是市政府发布《关于开展道路运输易脱落、扬撒物资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二是在治超检查站、煤炭检查站设置宣传牌;三是向货运经营者、驾驶员和有关源头企业散发相关宣传资料;四是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三)、整改工作(2005年4月10日至6月10日)。各责任单位按照具体实施方案检查督促在控制区域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易脱落扬撒物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采取密闭运输方式或其他有效防脱落、扬撒措施。

  (四)、检查与执法(2005年6月10日开始)。按照集中整治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方式,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执法检查。集中整治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级相关执法部门和县、区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实施方案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日常执法检查以县、区为主组织实施,市级相关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2005年每月一次,检查、跟踪、收集工作开展情况,沟通协调相关事宜。

  四、落实责任

  (一)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整治效果,市政府将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党政一把手目标责任制实施考核,由市政府目标督查办负责此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月通报一次工作情况。

  (二)各县、区政府按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易脱落、扬撒物资污染的控制管理整改工作;负责日常性执法检查工作;配合市级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三)市环保局对控制道路运输易脱落扬撒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攀枝花市严格控制道路运输易脱落、扬撒污染防治总体方案;牵头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在集中整治期间,召集市级相关部门及县、区开展执法检查;负责对源头企业(建筑工地除外)装载易脱落、扬撒物资的执法检查;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对在此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励建议。各县、区环保部门在各县、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四)市、县(区)公安局根据全市治超工作方案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工作;负责遗洒飘散装载物的执法检查,制定具体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流动检查站点的设置;负责对改装合格车辆办理车型变型手续;负责制定涉及此项工作的防突处置预案。

  (五)市、县(区)交通部门根据全市治超工作方案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工作;负责对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及货运经营者是否采取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必要措施的执法检查,制定具体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固定检查站点的设置。

  (六)市、县(区)建设局负责城区内建筑工地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运输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制定具体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各建设、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建设、施工单位严肃处理。

  (七)市、县(区)经贸部门负责对煤矿、洗煤厂等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市级相关执法部门对违反规定的煤矿和洗煤厂进行处理。

  (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改装全密闭运输装置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定密闭式运输车辆改装技术规范。

  (九)市财政局负责整治工作经费保障,研究综合整治激励机制。

  (十)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对市政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