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卫生局制订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
市卫生局
(2004年12月27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更快发展的意见》(锡委发[2004]25号)精神,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大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医疗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本市卫生投资主体多样化和办医格局多元化的形成,加快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就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引导规范"的方针,鼓励、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和独资等方式参与医疗卫生领域的投资建设,借助社会力量促进本市医疗机构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从而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促进本市卫生投资主体多样化和办医格局多元化的形成,加速构建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各类医疗机构平等原则。在法律、法规不限制的条件下,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政府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设置及审批上一视同仁,逐步形成医疗市场有序竞争、共同发展,提供多元化和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格局。

  2.盘活存量和发展增量相结合原则。鼓励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以外的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改制为民办医疗机构;吸引社会资金多形式投资举办医疗机构。

  3.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原则。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强化政府综合调控引导和行业管理职能,规范准人和监管。

  4.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鼓励民办医疗机构积极主动为卫生事业和人民健康服务,切实保护社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范围和举办形式

  (一)投资范围:

  1.综合性医院;

  2.各类专科医院;

  3.提供医疗服务的康复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和医疗美容院;

  4.为社区提供服务的诊所、门诊部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高科技含量的技术项目和医疗机构;以需求为导向的技术项目和医疗机构;布局结构调整性医疗机构;以多元投资为主体的层次高、规模大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举办形式:

  1.鼓励和支持社会和民间资本以独资或合资形式兴办民营医疗机构。

  (1)凡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办医资质条件,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基本医疗服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所获收益主要用于改善本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应视作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申报。

  (2)凡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办医资质条件,以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为主,以营利为目的,其非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根据市场需求和医疗服务成本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所获收益主要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按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申报。

  2.鼓励和支持社会和民间资本(包括外资)以合资、合作、参股、兼并及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医院体制改革、改组和改造。

  3.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个人捐赠资金参与兴办医疗机构。

  三、设置程序和执业登记

  新办医疗机构属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性质的,设置审批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参与国有医疗机构体制改革、改组和改造后经营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办理相应手续。

  医疗机构的经营或业务范围,依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进行。

  医疗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营利性医疗机构,应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四、内部运行和监督管理

  (一)税收、发票管理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依法纳税,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用统一的税务发票。

  (二)内部运行制度

  1.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企业的会计、财务制度执行。

  2.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受让国有医院部分或全部产权时,国有医院因转让国有资产而获得的收益应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3.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产权转让时,除原始投资属投资者所有外,增值部分原则上归人社会公益性基金,继续用于对发展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制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再办理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注册登记。

  (三)承担社会责任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严格执行"三首负责制"(首院、首科、首诊)。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社会办医疗机构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四)依法执业和监督管理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严格遵守行业内的诊疗规范与技术标准。社会办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各级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护士、大型医用设备、医疗技术应用、药品使用等服务要素的准人管理和业务指导。

  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行业医疗执业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及中介组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功能。社会办医疗机构应自觉接受卫生、药品监督、财税、物价、审计、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

  五、政策支持

  (一)资产、土地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对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及办院积累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辆等税费方面,享受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优惠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以卫生用地等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投资者在将所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贷款抵押时,所贷资金必须用于所办非营利性医院自身的发展。

  (二)医保定点政策

  凡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医保定点资格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审核,符合医保定点资格的由劳动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其签订医保协议。

  对已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改制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对医保定点资格重新审核确认,对于符合定点管理规定的,由劳动保障经办机构重新与其签订医保协议。

  (三)其他政策

  1.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卫生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科研课题招标、医学院校实习医院资格、急救绿色通道定点医院、政策信息服务、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等方面,享受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的政策和待遇。

  2.参照《无锡市重点专科管理办法》,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专科建设取得成效的,享受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同等政策和待遇。

  六、施行日期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