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精神,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全面落实省政府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全面落实省政府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2005年底前,主要河流湖泊水质污染状况明显减轻,在不断流的情况下,市区和各县河流出境断面水质基本达到责任目标的要求,惠济河睢县板桥、贾鲁河扶沟摆渡口、涡河通许邸阁赫庄断面水质COD浓度分别达到97mg/l、70mg/l、30mg/l,氨氮(参考指标)浓度分别达到25mg/l、23mg/l、3mg/l;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2%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25天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辐射环境质量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2007年底前,主要河流湖泊水质明显好转,在不断流的情况下,市区和各县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责任目标的要求,惠济河睢县板桥、贾鲁河扶沟摆渡口、涡河通许邸阁赫庄断面水质COD浓度分别达到80mg/l、60mg/l、30mg/l,氨氮(参考指标)浓度分别达到15mg/l、11mg/l、1.5mg/l;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40天以上;开封市东区和所有县城都要建成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5%以上,县城所在镇达到35%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65%以上;农村户用沼气池普及率达到15%以上;创建一批生态环境良好的示范区,局部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2010年底前,主要河流湖泊水质达到规划的要求,惠济河睢县板桥、贾鲁河扶沟摆渡口、涡河通许邸阁赫庄断面水质COD浓度分别达到60mg/l、50mg/l、30mg/l,氨氮(参考指标)浓度分别达到10mg/l、8mg/l、1.5mg/l;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80天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村户用沼气池普及率达到20%以上;重点资源开发区的生态恢复有明显进展;争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建成一批环境优美的小城镇。

  二、工作任务

  (一)巩固达标成果,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2005年,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凡是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完成开封市“十五”计划污染防治项目;严格实施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凡是没有环境容量的地方,一律不得新、改、扩建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2006年,开封火电厂完成烟气脱硫治理任务;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2007年,所有排污企业必须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大力推动循环经济。2005年,对河南方圆有限公司、河南开封腾飞造纸厂、开封市凤城造纸厂、开封火电厂、杞县金菊味精有限公司等5家省、市重点监控排污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06年,对开封东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开封抗生素厂、兰考兴兰化工有限公司、杞县金源化工肥业有限公司、通许化肥厂等6家省、市重点监控排污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07年,对开封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开封晋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亚太啤酒有限公司、尉州化工有限公司等4家省、市重点监控排污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努力培育循环经济示范典型。

  (二)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关闭污染严重企业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要求,按期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国家明令淘汰而逾期未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立即予以淘汰。立即淘汰金刚砂厂30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2005年5月底前,关闭石灰法草类制浆生产线、年制浆3.4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和年生产规模1万吨以下废纸制浆生产线以及所有不能稳定达标的造纸企业;关闭年生产能力1000吨及以下金属镁生产企业。2005年10月底前,关闭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的淀粉生产企业;淘汰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下(窑径2.8米以下)的普通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关闭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耐火材料生产线;关闭未建设配套电捕除尘设施的碳素生产企业的焙烧炉生产线。2006年10月底前,淘汰窑径3米以下普通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关闭金属镁生产企业冲天炉煅烧还原生产线;关闭所有以煤为直接原料的碳素生产企业焙烧炉生产线。2007年10月底前,淘汰所有普通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三)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2005年底前,所有未开工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开工建设。自2005年1月1日起,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省定每吨0.80元以上进行征收;凡是自来水管网覆盖的地区,原则上封闭自备井,因故不能取消自备井的,要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所有征缴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开封市垃圾处理场必须开工建设,建立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机制,全面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按国家规定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并实施市场化运营。2006年底前,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完成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满负荷运行并达标排放。新、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配套建设脱氮设施。开封市垃圾处理场必须建成投运,尉氏县垃圾处理场必须开工建设。2007年,尉氏县垃圾场处理必须建成投运。加强对城镇垃圾处理场的监督管理,实施垃圾无害化处理。自2007年起,对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进行处理后,氨氮继续超标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根据超标情况征收排污费或加倍征收排污费。

  (四)实施污染较重地区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工程

  尽快解决因水污染造成疾病高发地区的人畜饮水困难。市财政按省打井计划确定的比例分年度投入打井配套资金,作为重污染地区的打井专用资金。输水主管网配套资金由县、乡财政承担。2006年底前,解决重污染地区村庄的群众饮水安全问题。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因水污染导致的农村地区人畜饮水安全问题。2010年底前,根本解决因水污染导致的农村地区人畜饮水安全问题。要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确保人民群众饮上清洁的水。

  (五)深化城市环境保护工作

  进一步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巩固燃煤锅炉整治成果;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在我市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燃用高污染燃料;按照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饮食业烟尘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严控饮食业烟尘油烟污染;加强对建筑施工扬尘的监管;实施大环境生态绿化工程,从整体上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继续深入开展中、高考期间噪声集中控制工作,实施机动车禁鸣,缓解噪声扰民问题。

  (六)开展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2005年底前,各县、郊完成基本农田化肥农药过量施用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调查,制定实施限期治理计划,并完成1家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与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工程。2007年底前,所有达到国家规定养殖规模的畜禽养殖场要完成达标治理任务。2010年底前,所有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和污水要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七)加强生态保护,积极创建生态示范区

  2005年底前,完成全市区域生态示范区创建规划,五县一郊完成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规划。2006年底前,开始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2005—2007年,五县一郊每年各建成1个省级以上环境优美小城镇,兰考县完成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创建任务。2010年底前,五县一郊均完成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任务,五县一郊再各建成1个省级以上环境优美小城镇。

  (八)加强放射环境管理工作

  2005年,完成在用放射源许可证换发和身份证管理工作;对历年来产生的废旧闲置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源进行安全处置,处置率达到100%; 成立市级辐射监管机构,解决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和防护设备。2006年,逐步建立和完善放射源的长效监管机制,对放射源的加工、销售、使用、运输、退役等实施全过程规范管理;对当年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废源安全处置率达到100%;对伴生矿开发加工产生的放射性废渣进行妥善处置;辖区内辐射环境质量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县级环保部门逐步建立辐射环境监管队伍,落实必要的人员编制和经费。

  (九)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

  坚持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领取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内容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2006年以前,开封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场建成投运。

  (十)加强环保监控和执法能力建设

  要加大资金投入,分三年逐步解决执法能力和环境监控手段薄弱问题。2005年底前,建成全市环境信息网络、跨市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含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设施,新建两个大气自动监测站;市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标准化二级二类监测站的要求;按照国家要求,县级环保部门人员及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按时拨付;县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标准化三级五类监测站的要求。2006年底前,市控重点排污水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装置。市级环境监察队伍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标准;县级环境监察队伍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标准。2007年底前,分期分批建成大气和水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标准化二级一类监测站的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实施目标任务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把本《实施方案》中各项环保目标和工作任务纳入政府责任目标管理体系,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抓落实。要把环保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和各类先进评比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每项环保目标和工作任务的领导和分管负责人,要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列出工作进度时间表,按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取缔关闭企业的善后处理工作,保证取缔关闭工作顺利完成。

  (二)强化监督管理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自2005年起,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末10日内向市政府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将对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通报。

  强化重点监管制度。对重点河流、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加密监督监测,确保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双达标。

  实行主要河流断面水质目标与财政挂钩制度。各县河流出境水质必须达到市政府规定目标值,凡超标者,市财政部门将从有关县财政中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全市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实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限时办结制度。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领导要亲自挂帅,专人负责,限时办结。

  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通过采取上下游联合环境执法、污染源及河流水质同步监控、污染联防、水质水情及时通报、污染防治技术和信息共享以及重大环境问题共同协商等综合措施,使重点河流特别是水质污染比较严重、水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河流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切实避免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实行新闻发布制度。每月向社会发布环保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每季度发布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环保目标任务进展情况。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严重超标排污、影响我市河流出境水质和我市完成省政府目标任务的企事业,将提请县级以上人大和政协罢免企业法定代表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取消该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各类评先资格,并由监察部门依纪追究责任,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严重滞后、建成后不运行或未按标准足额征收处理费的地方,暂停安排、审批国家、省、市支持的建设项目。

  (三)严格目标考核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对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市,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年度各类评先资格。

  (四)齐抓共管,确保各项目标完成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发改委要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综合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核准和投资工作力度,指导并监督市、县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和营运。

  财政局要做好打井、环保执法和监控能力建设等方面专项资金的安排。

  工商局要注销因污染严重而被依法关闭取缔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工商营业执照;对没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予换发工商营业执照。

  公用事业局要指导并监督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并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企业化改制,实现市场化运营。强化城市绿化工作,不断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制定集中供热,不断提高集中供热、供气覆盖率;强化饮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市内河流、湖泊清淤、护坡、护岸和水质保护工作。

  建委要指导并监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和开封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场的建设,并督促完成企业化改制,实现市场化运营,加强对建筑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

  公安局要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的监督管理,实施机动车禁鸣。监督在用机动车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不得上路行驶。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全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治理和监测工作。对放射源丢失、被盗实施依法追缴。

  水利局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现有闸坝的运行管理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合理调度水资源,保障主要河流水体生态基流。负责做好重污染地区的打井工作。

  农林局要做好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等工作。负责做好农作物秸秆全面禁烧工作,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加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并实施监督管理。实施大环境生态绿化工程。

  畜牧局要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做好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电业局负责对向被依法停产或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停止供电。

  监察局要加大监察力度,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违纪案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环保局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对环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管,统一发布环境信息,监督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环保工作进展情况。